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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离婚时,买断工龄款如何分割?

发布日期:2012-11-29    作者:徐涛律师
案情简介:
原告柏某与被告李某于1986年结婚,近年来,双方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纠纷,原告于去年12月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法院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9万元存款。被告亦同意离婚,但在财产分割问题上,不同意将其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获得的8万元买断工龄款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参与分配,认为该8万元是对其个人的经济补偿,应当归其个人所有。
法院审理认为,由于经济补偿金作为工资性收入,应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考虑到该财产的来源及其发放目的主要是职工今后的生活保障,因此,被告应当适当多分。由于经济补偿金以工龄为计算标准,被告于1980年参加工作,1986年登记结婚。婚前工龄6年,婚前工龄应得补偿款22000元,此款酌情分给被告,其余68000元夫妻应当平均分割。故法院作出判决,准予原告柏某与被告李某离婚,共同存款9万元,原告分得34000元,被告分得56000元。

郑州律师评析:
该案争议焦点:买断工龄款是否应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如何分割?
“买断工龄”是我国一些国有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安置富余人员的一种办法,买断工龄款是企业解除与职工之间的劳动关系而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买断工龄款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析如下:
首先,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取得时间不同。我国实行法定的夫妻财产共有制,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系夫妻共同共有。是否为婚后取得是划分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一个首要标准。买断工龄款如果是婚后取得,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参与分配。其次,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得到的买断工龄款,其用途不是特定的,可以用作共同生活费用,创业经营资本等。不具有人身依附性,不能由夫或妻单方享有。
买断工龄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买断工龄的一方应该适当多分。理由是,买断工龄款虽然不具有人身依附性,但买断工龄一方在解除劳动关系之后,买断工龄款将成为其今后一段时期生活的重要保障。因此在离婚时,买断工龄一方应当适当多分,这样有利于平衡夫妻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最高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8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可以有所差别。”因此,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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