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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以一方名义购买的房屋,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补交部分购房款的房产分割

发布日期:2012-11-30    作者:110网律师
婚前以一方名义购买的房屋,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补交部分购房款,
离婚分割时如何处理?
    解答: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认为,对婚前以一方名义购买并支付大部分购房款的房改房屋,离婚时判决归一方所有为宜,但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补交剩余购房款的,应考虑房屋价格的市场因素,对另一方给予合理补偿。    在目前的离婚案件中,按揭房屋的分割问题成为一个热点。由于缺乏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出现了各地法院执法不统一的现象。
    如某男婚前以按揭方式购买商品房一套,房屋总价62万元,其首付12万元,从银行贷款50万元,每月还款额度为3600元左右,期限20年。该套房屋婚前已经交付,但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房屋产权证书。离婚时该套房屋价值100元,婚前某男已支付按揭贷款本息25万元,夫妻共同偿还贷款本息6万元,尚有贷款本息30余万元未还。如何处理该按揭商品房,审判实践中主要有以下三种处
理办法:
    第一种观点认为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房屋已在婚前交付的,该房屋应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离婚时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一方的个人债务,对用夫妻共同财产归还的部分贷款,应返还一半给配偶一方。
    第二种观点认为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名义办理按揭贷款,且用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房款,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如果婚后取得房屋产权证韦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于一方婚前支付的房款,由另一方返还一半;尚欠的贷款,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返还。
    第三种观点认为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房款,并以个人名义在银行按揭贷款,支付的购房款数额超过房屋总价的一半时,无论房产何时交付及房屋产权证书何时取得,离婚时该房屋均应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一方的个人债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应考虑房屋增值收益由一方对配偶一方进行合理补偿。
    总体而言,第三种观点更为可取。因为离婚时处理按揭房屋的归属问题,不可能有绝对的公平,只能在相对公平的基础上解决纠纷。如果仅仅刻板地按照房屋产权证书取得的时间作为划分按揭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或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标准,则可能出现对一方显失公平的情况。众所周知,房屋产权证书的取得与房屋实际交付的时间往往不同步,许多房屋由于购房人以外的原因,迟迟不能取得房屋产权证书。不动产物权登记的立法目的在于维护交易安全、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而离婚诉讼中按揭房屋的分割只在夫妻之间进行,并不存在与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冲突。如果机械地按取得房屋产权证书的时间作为财产性质的划分标准,一方婚前支付了绝大部分购房款,只是因为购房人以外的种种因素导致房屋产权证书于婚后取得,因此将按揭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显然对婚前支付购房款的一方是很不公平的。同样道理,一方婚前支付了绝大部分购房款,由于房地产商的拖延导致房屋在婚后才得以实际交付,如果按照房屋交付的时间作为划分财产性质的标准,恐怕也很难达到公平的效果。另外,将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参与还贷的行为按借款处理,既不符合配偶一方的本意,又变相剥夺了其拥有自己房产或者投资于其他方面而获益的权利。故对按揭房屋在婚后的增值,应考虑配偶一方还贷所做的贡献,对其作出公平合理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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