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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权质押在操作中应注意的问题

发布日期:2012-12-04    作者:徐涛律师
在具体操做中,主要应从法律上和管理上注意防范风险。
(一)在法律上应注意的问题
根据《证券法》、《担保法》、《公司法》和沪、深两市证交所有关股权质押的规定:
1、出质人对质押的股权拥有完全的所有权,与股权所属上市公司不存在任何债权债务纠纷,并且上市公司章程等没有相关限制股份转让、质押等的条款。
2、出质人如果是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含5%)股权的股东,其进行股权质押,需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出具的已获知该事项的确认函。
3、质押股权如果是国家股或国有法人股,需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出具的同意质押批准文件。质押股权如果是金融类上市公司的国家股、国有法人股、法人股,需同时提交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等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质押批准文件。
4、质押股权如果是发起人法人股,则需提供上市公司已注册成立三年(含三年)以上的书面证明文件(如公司设立批文、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5、严格审查股权取得的途径,对于通过转让所取得的股权还应审查转让是否合法、合轨,出质人是否按照转让合同的规定足额支付了转让价款。
6、出质人申请质押的股权如果是上市公司注册成立后有偿受让所得,则需提供股权转让合同、转让方关于出质人(受让方)已付清股权转让合同项下全部价款的书面证明文件。
7、当事人订立出质合同,并交付股权凭证后,出质合同应向证券登记机构(深交所或上交所的存管登记部门)办理出质登记,同时,银行应督促上市公司及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发布股权质押公告。
(二)在管理上应注意防范的风险
1、为防止贷款资金流向股市等违规渠道,应该对贷款用途进行严格审查和限制。
2、质物原则上应业绩优良,流通股本规模适度、流动性较好。银行可以考虑不接受下列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权作为质押贷款质物:
(1)PT、ST上市公司;
(2)前6个月流通股的股价波动幅度(最高价最低价)超过200%的上市公司;
(3)可流通股股份过度集中的上市公司;
(4)被证券交易所停牌或除牌上市公司;
(5)流通股被证券交易所特别处理的上市公司;
3、应指定专人或部门负责管理质押股权,对出质人、上市公司的财务与经营状况进行贷后跟踪,原则上应该每半年重新评估一次质押物的价值,如果评估价值减少,应该要求增加质押股权。
4、对于出质人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还应在股权质押合同中设置对其约束条款,以防范出质人行为损害贷款银行的合法权益。比如控股股东拟作某一决定将对上市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应该事先取得银行同意。
徐涛律师15327446830   QQ574659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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