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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合同的争议处理

发布日期:2012-12-04    作者:110网律师
集体合同的争议处理
集体合同争议因处于不同阶段表现为两种不同的形式。一种是因签订集 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另一种是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两者因争议的发 生、依据不同而有明显的不同,故此在争议的处理方式上也完全不同。《劳动 法》第八十四条对两种不同的集体合同争议处理程度作了明确规定:“因签订 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蛊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可 以组织有关各方协调处理,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 仲裁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p”
一、集体合同签订过程中的争议处理
根据《劳动法》第八十四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 《工会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的,应由政府介人, 责令改正,依法处理。其原因在于集体合同协商过程中的争议不是-般意义 上的权利争议,而是利益争议。工会具有代表职T与用人单位进行集体合同 协商的权力,但平等协商不是都必然能够达成协议的,《劳动法》、《工会法》 赋予了劳动关系双方协调劳动关系这样一种机制、手段。集体合同制度的目 的是确立合理的劳动标准、条件,正是这一点决定了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 争议不能按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解决。
《集体合同规定》第七章规定了集体协商中的争议处理程序。当集体协商 中双方当事人不能协商解决时,一方或双方均可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协调处 理申请,即使未提出申请,若劳动保障部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进行协调处理。 劳动行政部门处理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应及时,应在决定受理之日起 二十日内结束。争议复杂或遇有影响处理的其他客观原因需要延期的,延期 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协调处理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结束后,由劳动 行政部门制作《协调处理协议书》,双方当事人首席代表和协调处理负责人共 同签字盖章。《协调处理协议书》下达后,当事人双方都应当执行。
二、集体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争议处理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是指集体合同生效后在其有效期内,双方 当事人因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不适当履行集体合同,以及对集体合同的变 更、解除、终止等问题有争议时发生的争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六条规 定:“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 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 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工会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因履行集体合 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请仲裁, 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或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集 体合同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其处理与因签订集体合 同发生争议的不同,在丁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其前提是有一个已经 签订并具有法律效力的集体合同,这一集体合同条款中已经明确规定了双方 的权利、义务,而争议也是由此而产生的。因此,仲裁机构、法院都可以依 据这一具有法律效力的集体合同来判断谁有违约行为,从而作出裁断。
因此,当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由于争议就发生在用人单位与全 体职丁间,如果争议双方协商解决不成,就无需再由用人单位的劳动争议调 解委员会调解,而是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 不服的,可以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需要注意的是,在劳动争议处理中,要对职工一方人数在三十人以上的 按特别程序处理。所谓的“特别程序”是指仲裁委员会在收到集体合同争议 当事人的申诉之日起,三日内就要作出受理或不受理决定的程序。决定处理 的,应当组成特别仲裁庭,特別仲裁庭由=个以上的仲裁员单数组成。仲裁 庭应按照就地、就近的原则处理争议。仲裁庭在处理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 争议时,应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丨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报 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是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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