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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度 交通事故等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发布日期:2012-12-04    作者:邓海峰律师
一、2012年度重庆市交通事故等造成死亡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一)按重庆市城镇居民赔偿标准:1、死亡赔偿金:405000元(即20250元*20年,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012年度重庆市交通事故等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由于在办理工伤赔偿案件实践中,经常会发生工伤赔偿和交通事故等第三者侵权损害赔偿的竞合,产生双重赔偿法律敏感问题。为方便伤者和网友查阅和学习,在2012年(今年)2月25日,北京市工伤赔偿纠纷著名律师陈剑峰律师在网络上公开发表了原创文章——《2012年度重庆市交通事故等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一文。希望转载者注明作者和作者联系电话。本文包括《主文》和《备注一》,不可分割。
一、2012年度重庆市交通事故等造成死亡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一)按重庆市城镇居民赔偿标准:
1、死亡赔偿金:405000元(即20250元*20年,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精神抚慰金:2万—5万元(这是重庆市一般大致的赔偿范围,并不绝对)。
上述两项合计为:最低为425000元,最高为455000元。
(二)按重庆市农村居民赔偿标准:
1、死亡赔偿金:129600元(即6480元*20年,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精神抚慰金:2万—5万元(这是重庆市一般大致的赔偿范围,并不绝对)。
上述两项合计为:最低为149600元,最高为179600元。
二、2012年度重庆市交通事故等造成一级伤残等级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一)按重庆市城镇居民赔偿标准:
1、 残疾赔偿金:405000元(即20250元*20年*100%,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精神抚慰金:2万—5万元(这是重庆市一般大致的赔偿范围,并不绝对)。
上述两项合计为:最低为425000元,最高为455000元。
(二)按重庆市农村居民赔偿标准:
1、 残疾赔偿金:129600元(即6480元*20年*100%,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精神抚慰金:2万—5万元(这是重庆市一般大致的赔偿范围,并不绝对)。
上述两项合计为:最低为149600元,最高为179600元。
三、2012年度重庆市交通事故等造成二级伤残等级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一)按重庆市城镇居民赔偿标准:
1、 残疾赔偿金:364500元(即20250元*20年*90%,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精神抚慰金:1.8万—4.5万元(这是重庆市一般大致的赔偿范围,并不绝对)。
上述两项合计为:最低为382500元,最高为409500元。
(二)按重庆市农村居民赔偿标准:
1、 残疾赔偿金:116640元(即6480元*20年*90%,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精神抚慰金:1.8万—4.5万元(这是重庆市一般大致的赔偿范围,并不绝对)。
上述两项合计为:最低为134640元,最高为161640元。
四、2012年度重庆市交通事故等造成三级伤残等级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一)按重庆市城镇居民赔偿标准:
1、 残疾赔偿金:324000元(即20250元*20年*80%,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精神抚慰金:1.6万—4万元(这是重庆市一般大致的赔偿范围,并不绝对)。
上述两项合计为:最低为340000元,最高为364000元。
(二)按重庆市农村居民赔偿标准:
1、 残疾赔偿金:103680元(即6480元*20年*80%,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精神抚慰金:1.6万—4万元(这是重庆市一般大致的赔偿范围,并不绝对)。
上述两项合计为:最低为119680元,最高为143680元。
五、2012年度重庆市交通事故等造成四级伤残等级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一)按重庆市城镇居民赔偿标准:
1、 残疾赔偿金:283500元(即20250元*20年*70%,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精神抚慰金:1.4万—3.5万元(这是重庆市一般大致的赔偿范围,并不绝对)。
上述两项合计为:最低为297500元,最高为318500元。
(二)按重庆市农村居民赔偿标准:
1、 残疾赔偿金:90720元(即6480元*20年*70%,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 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精神抚慰金:1.4万—3.5万元(这是重庆市一般大致的赔偿范围,并不绝对)。
上述两项合计为:最低为104700元,最高为125720元。
六、2012年度重庆市交通事故等造成五级伤残等级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一)按重庆市城镇居民赔偿标准:
1、 残疾赔偿金:243000元(即20250元*20年*60%,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精神抚慰金:1.2万—3万元(这是重庆市一般大致的赔偿范围,并不绝对)。
上述两项合计为:最低为255000元,最高为273000元。
(二)按重庆市农村居民赔偿标准:
1、 残疾赔偿金:77760元(即6480元*20年*60%,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精神抚慰金:1.2万—3万元(这是重庆市一般大致的赔偿范围,并不绝对)。
上述两项合计为:最低为89760元,最高为107760元。
七、2012年度重庆市交通事故等造成六级伤残等级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一)按重庆市城镇居民赔偿标准:
1、 残疾赔偿金:202500(即20250元*20年*50%,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 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精神抚慰金:1万—2.5万元(这是重庆市一般大致的赔偿范围,并不绝对)。
上述两项合计为:最低为212500元,最高为227500元。
(二)按重庆市农村居民赔偿标准:
1、 残疾赔偿金:64800元(即6480元*20年*50%,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精神抚慰金:1万—2.5万元(这是重庆市一般大致的赔偿范围,并不绝对)。
上述两项合计为:最低为74800元,最高为89800元。
八、2012年度重庆市交通事故等造成七级伤残等级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一)按重庆市城镇居民赔偿标准:
1、 残疾赔偿金:162000元(即20250元*20年*40%,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精神抚慰金:0.8万—2万元(这是重庆市一般大致的赔偿范围,并不绝对)。
上述两项合计为:最低为170000元,最高为182000元。
(二)按重庆市农村居民赔偿标准:
1、 残疾赔偿金:51840元(即6480元*20年*40%,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精神抚慰金:0.8万—2万元(这是重庆市一般大致的赔偿范围,并不绝对)。
上述两项合计为:最低为59840元,最高为71840元。
九、2012年度重庆市交通事故等造成八级伤残等级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一)按重庆市城镇居民赔偿标准:
1、 残疾赔偿金:121500(即20250元*20年*30%,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精神抚慰金:0.6万—1.5万元(这是重庆市一般大致的赔偿范围,并不绝对)。
上述两项合计为:最低为127500元,最高为136500元。
(二)按重庆市农村居民赔偿标准:
1、 残疾赔偿金:38880元(即6480元*20年*30%,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精神抚慰金:0.6万—1.5万元(这是重庆市一般大致的赔偿范围,并不绝对)。
上述两项合计为:最低为44880元,最高为53880元。
十、2012年度重庆市交通事故等造成九级伤残等级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一)按重庆市城镇居民赔偿标准:
1、 残疾赔偿金:81000(即20250元*20年*20%,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精神抚慰金:0.4万—1万元(这是重庆市一般大致的赔偿范围,并不绝对)。
上述两项合计为:最低为85000元,最高为91000元。
(二)按重庆市农村居民赔偿标准:
1、 残疾赔偿金:25920元(即6480元*20年*20%,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精神抚慰金:0.4万—1万元(这是重庆市一般大致的赔偿范围,并不绝对)。
上述两项合计为:最低为29920元,最高为36920元。
十一、2012年度重庆市交通事故等造成十级伤残等级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一)按重庆市城镇居民赔偿标准:
1、 残疾赔偿金:40500(即20250元*20年*10%,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精神抚慰金:0.2万—0.5万元(这是重庆市一般大致的赔偿范围,并不绝对)。
上述两项合计为:最低为42500元,最高为45500元。
(二)按重庆市农村居民赔偿标准:
1、 残疾赔偿金:12960元(即6480元*20年*10%,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精神抚慰金:0.2万—0.5万元(这是重庆市一般大致的赔偿范围,并不绝对)。
上述两项合计为:最低为14960元,最高为17960元。
       备注一:
       1、 本赔偿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计算得来;
       2、 除以上各项赔偿外,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还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营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其中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 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 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3、 以上赔偿金额标准按2011年度重庆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250元和2011年度重庆市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6480元为基数计算。
       4、 本赔偿标准不适用于工伤,工伤赔偿标准适用另一标准。
       5、 本赔偿标准可适用于交通事故赔偿、雇员受害赔偿、其他人身伤害等人身损害赔偿的计算。
       6、 本赔偿标准是基于侵权人负全部赔偿责任的前提。如果存在责任划分,就应依照相应比例分担赔偿数额。
       7、 本赔偿标准只适用于重庆市各区县。
       8、 请大家注意!因2011年度全国各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各不同,故全国各地赔偿标准也不一致。关于各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大家可以上网搜索查找或者到当地统计局咨询。
备注二:中国工伤赔偿著名律师——北京陈剑峰律师简介:
                     党员,1996年从事律师工作至今15年,现为北京市腾铭律师事务所(系迪扬所更名)资深律师,专业工伤赔偿纠纷律师,中国著名工伤赔偿法律事务处理专家,尤为擅长工伤赔偿纠纷法律事务。曾分别获得北京市丰台区法律援助优秀律师、北京市首批法律援助十佳优秀律师、首都奉献奥运好市民等荣誉称号。多次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的盛 情邀请,做客直播间,为全国听众解答法律咨询。陈剑峰律师在首都北京从事律师10多年来,接受过《羊城晚报》、《广州新快报》、《上海法治报》、《北京社区报》、《北京劳动午报》、《北京晚报》、《北京法制晚报》、《法制日报》、《环球时报英文版》、《国际金融报》、凤凰新媒体、北京人民广播电台、中央人 民广播电台、澳大利亚广播公司、北京丰台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中央电视台等国内外知名媒体的采访、专访、文章刊登或成功案例报道。
                      社会兼职:中国人力资源开发网劳动政策法规库专家组成员、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之声《法治中国》、《都市法宝》、《华夏之声》节目重要嘉宾。
       工伤赔偿主要成功案例:从业十余年来,成功办理不少工伤赔偿案件,在此仅举七例典型成功工伤案例:
          1、2001年办理一起外地来京务工人员,一位年仅26岁的英俊小伙子,因左胳膊在去山东烟台出差途中遭遇车祸后被截断造成四级伤残,单位拒赔的工伤赔偿 的劳动争议案,踏实、认真负责和稳健的工作,终使该外地打工者满意获赔,赔偿获得的工伤待遇计算到正常死亡时为止,共计一百余万元。该案的成功代理引起 《北京法制报》、《北京劳动午报》、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等多家媒体的争相报道和采访。2011年6月27日,《上海法治报》在《律师讲述》栏目以题为《驾车 出事被截肢认定工伤 公司注销逃责任 艰难索赔》整版刊登了北京市迪扬律师事务所陈剑峰律师对本案的精彩回顾。
          2、2003年办理的北京市门头沟区一位37岁的煤矿工人王先生因煤矿坍塌事故造成腰部瘫痪,被评为伤残四级。单位拒绝赔偿他。后经人介绍慕名找到本律 师,经过劳动仲裁,使得该工人获得十分满意的赔偿,赔偿获得的工伤待遇计算到正常死亡时为止也有将近百万元之巨。
          3、2006年办理的北京市门头沟区一位工人工伤死亡纠纷案,因单位拒绝赔偿便慕名找到本律师代理,经过耐心细致的与单位沟通协调,最终获赔40余万元,遇难家属十分满意。
          4、2009年,一位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来京务工的彭先生,在建筑工地打工不慎摔伤致右股骨颈骨折。因单位不予赔偿遂慕名找本律师代理。经过6个月的曲折 取证工作和艰难的法律程序,为彭先生认定了工伤、鉴定伤残等级为8级。通过劳动仲裁,经调解达成协议,单位赔偿9万元。达成协议后,彭先生的女儿欣喜之余 从老家武汉电话告诉本律师,9万元拿到了。
       5、2010年,河南省29岁的崔先生来京务工,因工搬运玻璃过程中被砸伤,致脖子以下全身瘫痪,单位只同意赔偿除医疗费之外35万元左右,单位想私了。 崔先生觉得赔偿额太低,没有同意,遂慕名找陈剑峰大律师代理。找本律师代理前,崔先生所在单位没有为其缴纳任何社会保险。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陈剑峰律师和单位沟通谈判,单位为其补缴了社保。接着在2011年顺利办理了工伤认定,伤残鉴定为一级,完全护理依赖等级。并且在2012年年初享受了国家工伤伤残等级各项待遇,计算到正常死亡寿命,崔先生赔偿额累计可达到200万元以上。
       6、2009年12 月,河北省刘先生在京务工。单位派其到河北省廊坊市一家单位安装金属门,因不慎被严重烧伤,面积达85%,一级伤残等级、完全护理依赖。本案涉及双重赔 偿,经陈剑峰大律师代理,双重赔偿获得圆满成功。本案经过2010年年底、2011年一整年和2012年初,大概将近1年半的时间,艰苦的努力、非常曲折的诉讼以及补缴社保等过程,终于得到满意的结果:判决廊坊公司赔偿刘先生人身伤害款47万元;另刘先生将享受到国家按月伤残津贴、护理费等工伤伤残待遇, 如计算到正常死亡寿命,刘先生工伤赔偿额累计也可达到200万元以上。
          7、除了成功地办理了大量的代理劳动者索赔的工伤案件外,北京市陈剑峰律师还为不少用人单位或公司企业成功处理过工伤事故。在此仅举一例2010年(前 年)办理的工伤死亡案例:2010年年初,杭州一家建筑公司在北京承包了一建筑工程项目,一名工人修车时被自己的车辆碾死,为此家属索赔80余万元。由于死者才21 岁,未婚无子女,父母亲均未满55岁,按照北京的规定只能赔偿20余万元。由于死者家属要价太高,公司就慕名聘请本律师出面和家属进行谈判协商。经过一天 半的3次艰苦谈判,最终将赔偿额定格在46万元,一次性付清。这样死者家属也比较满意,公司也能接受。代理公司和家属谈判,本律师并没有死板地、严格地按 照法律的死规定办,而是考虑到死者是个独生子、农村的父母亲将来的赡养问题等综合考虑,决定赔偿46万元,双方均可接受,迅速化解了双方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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