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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都地区涉金融执行案件情况的调查与思考

发布日期:2012-12-06    文章来源:互联网
【学科分类】其他
【出处】北大法律网
【关键词】江都地区;涉金融执行案件;调查;思考
【写作年份】2012年


【正文】

  近几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经济交往趋于频繁,企业或个人通过向金融机构贷款进行融资的现象越来越普遍。相应的,这一情况也在法院涉金融执行案件中有所体现,并呈现出新的特点和问题。现阶段,涉金融案件的执行不仅是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一大重点,也是一大难点。本文以江都法院受理的涉金融执行案件为分析基点,在总结归纳涉金融案件特点的基础上,分析涉金融执行案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原因,并提出相应对策。

  一、涉金融执行案件基本特点

  1、申请主体以商业银行为主,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为辅。

  因商业银行是市场经济中流通货币的主要控制主体,故法院受理的以商业银行为申请人的执行案件较多。因商业银行贷款手续较复杂、严格,一部分个人或小微企业会选择小额贷款公司,或通过担保公司的担保来申请贷款,这就出现了一些以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为申请主体的涉金融执行案件。2010年1月至今,共受理金融机构为申请人的执行案件181件,其中商业银行为申请人的有146件,小额贷款公司为申请人的有24件,担保公司为申请人的有11件。

  2、被申请执行人以小微企业和个人为主。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国家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鼓励个人自主创业,为此出台了很多政策对创业者予以融资帮助。个人为购房等生活消费需要贷款也日趋普遍。因此大量企业或个人通过金融机构获得贷款,而这一群体又存在抗风险能力较弱的特点,一旦资金链出现问题,就将成为涉金融案件的主要被执行人群体。

  3、执行依据以法院裁判文书为主,公证债权文书逐年增多。

  2010年至今,江都法院共受理181件涉金融执行案件,其中,以公证债权文书为执行依据的共43件,占总数的23.8%。随着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公证债权文书作为在民事活动中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的重要作用日趋显现。其三大效力:证据效力、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效力、强制执行效力,普遍被人们所认识和接受。特别是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可直接进入法院执行程序,已成为越来越多当事人保障债权实现的首选。

  4、执行案由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为主,信用卡纠纷成为新亮点。

  2010年以来,我院以裁判文书为执行依据的涉金融执行案件,借款合同纠纷的数量每年所占的比例均超过50%。而近年来,各商业银行为争夺信用卡市场,对申请办理者资信状况审查不严,仅要求申请者提供收入状况证明和证明人,亦未作实质查证。同时,信用卡使用者对信用卡透支超期不还的严重后果认识不到位,认为能不还就不还,能拖就拖,能躲就躲。以上两方面原因导致法院受理的信用卡纠纷增多。

  5、总体执行到位情况较好,但各类案件执行遇到的困难不一。

  部分执行案件,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能够较快地执行完毕。但也有部分案件,因担保的财产必须经过评估拍卖等法律程序,目前法院都是以摇号形式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而评估拍卖均非短期内所能完成的,导致执行周期较长。信用卡纠纷数量多,涉案标的额较小,但被执行人下落不明而无法执行到位,执行难度大。

  二、涉金融执行案件执行中遇到的问题

  (一)执行周期长、抵押财产难以变现

  涉金融执行案件到执行阶段,大多数被执行人都无力偿还借款,而金融机构又基本上以资金回收需要以现金方式来实现债权,就不可避免的要通过对被执行人的抵押财产进行处置,但是被执行人的财产实际变现情况往往很不如意。这主要体现在有不动产(如房屋、机器设备等)可供执行的情况。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不动产的评估、拍卖都有一定的时间规定,如遇三次流拍,抵押财产难以变现,导致执行周期长,当事人诉累;动产(如车辆)长时间搁置,势必会造成贬值而难以变现。

  (二)商业银行怠于行使房产抵押权引起的执行难问题

  对于当事人以房屋作为抵押的情形,根据《担保法》第33条规定,对于被执行人的财产,有抵押权的商业银行享有优先受偿权。在被执行人有多个债权人时,因逾期时间越长,利息越多,商业银行就会在申请执行后,不急于要求被执行人立即偿还,或因享有抵押权而不申请执行,权利的怠于行使,一旦出现新情况将对自身权益维护产生影响。

  另一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商业银行有权申请拍卖被执行人的唯一一套住房,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其他普通债权人无权申请拍卖被执行人的唯一一套住房,如商业银行怠于行使申请拍卖权,将导致其他债权人案件执行陷入困境。

  (三)担保公司、贷款公司等对贷款审查不严,抵押物因存在权力瑕疵而难以执行

  担保公司、贷款公司作为融资新渠道,因其贷款门槛较低、操作灵活、手续便捷等特点,对融资相对困难、急需使用资金的贷款者具有较大的吸引力。但因担保公司、贷款公司对其贷款资格的审查与商业银行相比较宽松,在审查中可能未发现抵押财产存在权属争议,或无产权证也予以审批。在我院受理的一起某担保公司申请执行某食品公司的公证债权一案中,担保公司要求被执行人某食品公司提供的抵押财产是其自建的厂房,申请强制执行后,我院查明该厂房无产权证。该厂房虽有使用价值,但在司法程序中不易拍卖。

  (四)涉及社会关系复杂,利益难以协调

  由于房屋、土地使用权等担保物权受到诸多条件的制约,比如涉及企业职工安置、产权纠纷,即使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了抵押登记,法院在处置抵押财产时依然难度很大。抵押房产被长期租赁的现象也较为普遍,法院在进行拍卖时因“买卖不破租赁”,导致利益关系难以协调,抵押权实现困难。

  三、对涉金融执行案件的对策及建议

  (一)建立执行前提醒与信息互通机制

  1、及时提醒,保障权利得以实现

  商业银行申请执行案件后,要及时申请评估拍卖,以确保案件高效执行,同时也是对法院执行工作的配合。对于抵押物,既有升值可能也有贬值的风险,及时评估拍卖,既保障自己的权益,也可保障其他债权人的权益,提高司法效率。

  2、信息共享,加强对被执行人信息掌握

  全省范围内的司法查控系统的开通,极大地缩短了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存款信息的时间,提高了执行效率。但其中还存在着一些不足,比如仅查询被执行人为个人的存款信息、无法提供信用卡信息、查询银行的数量有限、查询信息不实等问题。在以后的工作中,应着力深挖与银行间信息互通的潜力,争取全面掌握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客观上为法院全面执结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创新涉金融执行工作方法

  1、抵押权直接申请途径构建

  物权法第195条第2款规定,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的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目前的实际操作中,法院必须通过审判程序才予以拍卖变卖财产。但是这一法律规定的出台,是对降低实现担保物权的成本,减短担保物权实现的时间,节约司法资源为考量,故可通过在明确立案受理部门、应交诉讼材料、审查内容及程序、裁定审查结果等方式,对某些涉金融执行案件逐步探讨建立抵押权直接申请,以实现这一法律规定的现实价值。

  2、金融案件专业化执行

  可考虑成立专门的金融案件执行小组,既突出执行的专业化,提高办理金融执行案件的能力,又便于与金融机构沟通。遇到情况时,法院与金融机构及时协调,对被执行人的身份资料以及在银行的开户及存款情况全面了解,以便查找执行财产线索,迅速执行到位。对一些需要全面权衡企业经营权、职工生存权和金融机构债权的执行案件,有必要探索新的执行方式予以应对,如企业整体承包经营、以收益抵债、债转股等执行方式。

  3、联动协作机制

  法院通过与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相链接,并借助与工商登记、房地产管理、车辆管理等部门建立联动的协作机制。人民法院在受理执行案件后,迅速将被执行人的信息发往联动的各相关单位,启动联动机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全方位地监控,车辆管理部门对被执行人的机动车所有权登记、转移、过户等进行必要限制,房地产管理部门对被执行人的房地产信息买卖、过户等进行必要限制等等,对被执行人在履行法律义务前进行一定的活动予以限制,以此督促其自动履行法律义务。

  (三)提高涉金融执行效果

  1、开辟涉金融案件绿色通道

  打造涉金融执行案件从立案、调查、处置的快速通道,进一步完善该类案件的执行流程,实行特事特办。进一步缩短关键环节执行期限,启动立案前评估程序,解决因评估导致执行案件处理周期长的问题;对于拍卖程序,做好广泛宣传工作,让社会及时了解法院拍卖信息,以便抵押财产能够得到及时拍卖;同时,及时处理因需要统一协调、其他案件参与分配等问题。

  2、拓宽执行思路,化解被执行人清偿困境

  执行人员应拓宽执行思路,最高院执行规定的出台目的虽然是为了保障被执行人的基本生存权,但是我们在理解这个立法目的的时候要注意,执行的根本立法目的是为了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利益,不能因为要保障被执行人的基本权利就牺牲了权利人的利益。因此对唯一住房的理解我们就应该拓宽思路,如在廉租房方面,被执行人只要符合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所规定的人均廉租住房面积标准确定的标准,不必一定要为被执行人保留自有住房。在执行被执行人唯一住房后,为其留有一定期限的租金,让其申请廉租房。总之,在涉金融执行案件中破解一套住房执行难,需要我们执行人员扩宽思路,正确理解法律规定,从保障权利人的角度出发,最大限度的来发掘可执行财产。

  3、司法建议促进金融机构先期资信考察

  通过发送司法建议,建议金融机构加大资信考察力度。对法人贷款人,除审查法人财务报表等各项财务指标外,还要查询工商档案,以防贷款人提供虚假财务报表。对于自然人资信及经济能力调查,要在书面文件审查的基础上,增加实地调查。对设有担保物权的贷款,应加强担保物价值的考察。对于担保物价值的考察,除实地考察抵押物及现场评估其价值外,还要注意抵押与放款的先后顺序,在抵押证未办理出来之前,慎重避免提前放贷,以保证贷款人无法偿债时能够从抵押物上得到清偿。同时担保公司、贷款公司要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做到合法经营、创新业务,服务经济发展。在探索担保方式、创新金融业务方面,注意咨询专业意见,更准确地分析潜在的法律风险,力求制定出更为严密、完善、有针对性的风险控制措施,以避免事后的法律纠纷。




【作者简介】
王琼,单位为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杨婷,单位为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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