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仲裁委员会对申请材料的处理
发布日期:2012-12-06 作者:董作义律师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实务中很多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了减轻 工作压力,会在立案阶段就对申请案件的当事人情况、争议范围、事实理由、时效、管辖等问题进行审查:如果不符合劳动争议仲裁受理条件的,会分情况要求申请 人补正材料、告知申请人向其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告知申请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告知申请人因超过时效不能仲裁,等等。如果符合劳动争议仲裁受理条 件的,会要求申请人在规定的日期直接领取受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或者开庭通知书。
北京时开劳动纠纷律师认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的案件,要要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提供书面的不予受理通知书,然后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案件,可以凭借收件回执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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