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案例
发布日期:2012-12-05 作者:董作义律师
所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指依法设立,由法律授权依法独立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仲裁的专门机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的有关规定决定设立的,是代表国家行使劳动争议仲裁权的机构。根据法律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省、 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 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北京劳动纠纷律师认为,上面的案例中,辛某确定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不能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通过行政手段来解决;如果辛某无法提供有关的证据,就只能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并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进行仲裁并作出裁决。
相关法律问题
-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中的态度及意见 1个回答0
- 今天收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 2个回答20
- 企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怎么成立 4个回答10
- (1)该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组成是否合法?为什么? 1个回答0
- 关于劳动争议仲裁执行后又起诉的问题 4个回答25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 浙江省劳动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仲裁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发《关于审理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
- 武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管辖若干意见
- 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书(二)
- 《举证须知》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
- 宝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地址
- 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庭组成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