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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回购股份的方式

发布日期:2012-12-06    作者:徐涛律师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订)》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四、公司股份回购的特殊要求
公司因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而回购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并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
  公司因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而回购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并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因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而需要回购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并且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公司在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情形下回购股份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徐涛律师15327446830   QQ574659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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