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担保合同法实务研究】抵押人抗辩称抵押财产中的部分是另外单位的,但在抵押物清单上有另外单位的盖章确认,且抵押人与所讲另外单位的法人是同一人的,该抗辩理由不予
发布日期:2012-12-09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合同公司担保破产金融等商事案件司法裁判观点278(苏州律师李旭商事案件研读笔记278)
------中国某资产管理公司贵阳办事处与贵阳市某大楼、贵阳某大楼(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在《最高额抵押合同》的抵押物清单上盖章确认的单位,可以认定该单位是对设置的抵押权的认可。抵押人抗辩称设置的抵押财产中有部分财产是另外单位的,抵押合同应无效,但在抵押物清单上有抵押人所讲的另外单位的盖章确认,并且抵押人与所讲另外单位的法人是同一人。据此,可以认定该抵押合同是有效的,该抵押人的抗辩理由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苏州律师李旭精选自《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编,主编 奚晓明 借款担保卷(下) 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1月第1版 详细内容参看本书653—66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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