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调防护窗坠落砸伤行人 物业公司与空调主人依法担责
发布日期:2012-12-10 作者:李仁正律师
【案情简述】
康小姐骑摩托车回家途中,经过一小区居民楼,被该楼坠落的空调防护窗砸伤。送到医院后,康小姐鼻子缝了六针。
经查,坠落的防护窗位于该楼706室吴先生家。而该空调防护窗则由小区物业公司进行日常维修和管理。因此,康小姐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和吴先生连带赔偿其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整容及后续治疗费等各项损失。
物业公司认为,他们不是空调外机防护窗的所有人,也不是使用人和管理人。业主的防护窗属于专有部分,物业公司不可能进入业主家进行维护;而且物业公司之前也已贴出告示要求业主自查,吴先生并没有反映任何问题,物业公司已履行相应职责。
而吴先生认为,由开发商安装的空调外机防护窗,很多已有坠落的危险。小区物业公司只是张贴告示,并没有进行检查。物业公司没有尽到管理职责,应该承担一定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根据康小姐提供的证据及法官的现场勘查,作出了上述判决。
【律师分析】
问:为什么在这起案件中,物业公司和业主都要承担责任?
答:本案属于高空坠物案件,是典型的特殊侵权案件。该类案件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即建筑物的悬挂物脱落造成他人损害,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空调外机防护窗作为建筑物上的悬挂物,物业公司具有管理的注意义务,现在没有证据表明其已履行上述职责。吴先生作为空调外机防护窗的受益人,也应当对防护窗的安全悬挂具有一定管理责任,现在也没有证据表明吴先生履行了相应义务。因此,物业公司和吴先生都应承担一定赔偿责任。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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