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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调防护窗坠落砸伤行人 物业公司与空调主人依法担责

发布日期:2012-12-10    作者:李仁正律师
    松动的空调外机防护窗从7楼坠下,砸到了骑摩托车回家的康小姐,造成他鼻子及右眼皮肤受伤。康小姐向空调外机防护窗的所有人吴先生及小区物业公司协商索赔不成,诉至法院。近日,金山区法院认定,物业公司对康小姐的损失承担70%赔偿责任,吴先生承担30%赔偿责任。
【案情简述
    康小姐骑摩托车回家途中,经过一小区居民楼,被该楼坠落的空调防护窗砸伤。送到医院后,康小姐鼻子缝了针。
    经查,坠落的防护窗位于该楼706室吴先生家。而该空调防护窗则由小区物业公司进行日常维修和管理。因此,康小姐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和吴先生连带赔偿其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整容及后续治疗费等各项损失。
    物业公司认为,他们不是空调外机防护窗的所有人,也不是使用人和管理人。业主的防护窗属于专有部分,物业公司不可能进入业主家进行维护;而且物业公司之前也已贴出告示要求业主自查,吴先生并没有反映任何问题,物业公司已履行相应职责。
    而吴先生认为,由开发商安装的空调外机防护窗,很多已有坠落的危险。小区物业公司只是张贴告示,并没有进行检查。物业公司没有尽到管理职责,应该承担一定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根据康小姐提供的证据及法官的现场勘查,作出了上述判决。
律师分析
问:为什么在这起案件中,物业公司和业主都要承担责任?
答:本案属于高空坠物案件,是典型的特殊侵权案件。该类案件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即建筑物的悬挂物脱落造成他人损害,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空调外机防护窗作为建筑物上的悬挂物,物业公司具有管理的注意义务,现在没有证据表明其已履行上述职责。吴先生作为空调外机防护窗的受益人,也应当对防护窗的安全悬挂具有一定管理责任,现在也没有证据表明吴先生履行了相应义务。因此,物业公司和吴先生都应承担一定赔偿责任。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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