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司法考试 >> 查看资料

司法考试新刑事诉讼法解读:监视居住

发布日期:2012-12-10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监视居住的对象和决定、执行机关

(一)监视居住对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4、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另外,对不符合逮捕条件,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监视居住的决定、执行机关

1、公、检、法三机关均可作出监视居住的决定。

2、必须由公安机关执行,所以检察院和法院作出的监视居住的决定,也应当由公安机关执行;有关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

二、监视居住的场所和通知义务

(一)监视居住的场所

1、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2、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3、监视居住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二)通知义务

1、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2、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3、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三、刑期折抵

(一)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四、被监视居住的人在监视居住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及监视居住的期限

(一)被监视居住的人在监视居住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

1、被监视居住的人在监视居住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不得妨碍诉讼的顺利进行)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6)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2、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二)监视居住的措施

1、执行机关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2、在侦查期间,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控。

(三)监视居住的期限和执行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2、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洪静律师
上海静安区
王海波律师
安徽合肥
年遇春律师
广东深圳
宋昕律师
广东深圳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谭海波律师
广东东莞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刘哲律师
辽宁锦州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56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