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辩护要点
发布日期:2012-12-10 作者:徐涛律师
首先,关于本罪的犯罪主体明确要求为公司股东或发起人。对此,可以紧扣股东、发起人资格条件,及具体权力义务,从而论证是否符合犯罪主体资格要求。
其次,律师在办理经济类犯罪案件时,对于资金的转移、经手过程,以及当事人在决定、实施等环节所起的作用等事实情节的掌握、剖析程度,往往能带来意想不到的辩护效果。
最后,本罪常常涉及到单位犯罪。因此,应根据《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关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认定的规定,结合具体案情争取有利结果。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法部分条款数额执行标准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2年3月21日第19次会议通过2002年5月14日 川高法[2002]105号)规定
四、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是指有限责任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20万元以上并占其出资额的30%以上,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100万元以上并占其出资额的30%以上的。
“后果严重”,是指有限责任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给投资者或者其他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20万元以上,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给投资者或者其他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其他严重情节”,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
(2)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3)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的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4)虽未受过处罚,但多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相关法律问题
- 请问,这是属于抽逃出资还是虚报注册资本或是虚假出资? 3个回答0
- 我作为委托代理人,帮一个公司办理了营业执照,现在这个公司涉嫌虚假 1个回答0
- 关于虚假出资会如何量刑呢? 4个回答5
- 是否是虚假出资 1个回答0
- 是否是虚假出资 0个回答0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为修复公司信用伪造自动履行证明书
- 假“茅”当真“茅”,难道是酒在壮胆?
- 上海普通盗窃罪立案起点,是1千,还是2千?
- 魏xx合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 王XX、徐XX、闫XX等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标罪犯罪应该如何辩护及如何利用知识产权刑事合规不起诉
-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高利转贷案,以高利转贷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
- 点燃杂树引发森林火灾 男子获刑三年六个月并赔偿
- “千年鸟道”遭遇“鸟盗”
- 无视人身安全保护令持续施暴
- 把自身的过敏体质开发成“生财之道”
- 巨额行贿犯罪典型案例
- 【亲办成功案例】一审十年,二审改判认定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启动重新鉴定对一个刑事案件的重要性
- 小婷申请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