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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治孝是一种无奈中的必然

发布日期:2012-12-11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学科分类】法理学
【出处】 北大法律网

【关键词】以法治孝;无奈;必然
【写作年份】2012年


【正文】

尊老一直以来是我国的传统美德,但近年来,随着老龄化程度的加深,赡养纠纷不断增加,诉求除了常见的追索赡养费外,精神层面的新诉求大大增多,赡养问题成为不可忽视的社会问题。法律和道德均具有调整行为的功能,如今却将本属道德规范的孝道用法律来规范,这可以说一种新探索,一种新尝试。但这种以法治孝的方式是否真正能够唤醒儿女的良知,让亲情回归,还有待商榷和探讨。

否定论认为:道德和法律分属两种不同的调节手段,二者具有很大的差别:1.道德的产生与人类社会同步,而法律系公权力的产物;2.道德潜在人们意识之中,法律系有明确的表现形式;3.道德主要靠自律来维持,法律依靠强制力保障;4.道德除了调节行为,还作用于内心及意识,法律调节更多的以行为为对象。以法治孝系将过多的法治强制力注入道德调节之中,很难达到治本之效、让亲情回归。在赡养问题上,我们更应当强调以德治孝,增强社会调解的力度,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尽可能地让亲情之间的隔阂钝化,以道德的感召力来唤醒儿女的感恩之心。在法律实践中,大量赡养纠纷的判决将亲情固化在白纸黑字上,难以满足老年人精神层面的需求,且大部分赡养纠纷的判决都难以自觉履行,强制执行更让冷漠的亲情雪上加霜,影响了家庭的和谐。调节手段的取舍之间,似乎道德更具有话语权。

肯定论认为:以法治孝是法治的进步,是切实保护老年人权利的有效措施。道德作为社会关系的调节手段,有其优越性,如成本投入少、共识感强、易宣传等,但其非强制性的特点在调节道德观念差的人群中显得捉襟见肘。在人口流动性日益加强、老龄化日益严重的今天,尊老的传统美德日益受到亵渎,纯粹的道德约束已经难以唤回亲情。为了切实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以法治孝成为历史的必然。

笔者认为:以法治孝是现代社会的无奈之举。“鸟焉知反哺,何况人也”,但在喧嚣、浮躁、多元的今天,这句话却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很多年轻人为了追求世俗的浮华,不仅在距离上远离父母,更在心理上将赡养父母的责任抛却脑后。面对冷漠的亲情,道德的约束力显得有些黯然。道德和法律原则上不应当彼此介入,但为了保护广大老年人的基本生存权利,将道德调控失衡的赡养纠纷纳入法律调控体系是无奈,也是必然。

把本属道德范畴的孝道用法律来规范,如果能够震撼儿女的心灵,唤醒儿女的良知,让亲情回归,那么,这真可谓是法治精神的升华,法治文明的进步。但同时令人甚为质疑和发问的是其可操作性。一旦法律调节孝道的可操作性差,人们对法律的信赖将大为减弱,法律的权威就会受到损害。以法治孝要想做到可行和靠谱,需要宽严相济,刚柔结合,在尽量挽回亲情的同时对屡教不改者严惩不贷:

一、调解为本。赡养费纠纷本着调解的原则解决,原因有二:1.赡养费标的一般较小,即时给付可能性较大;2.本着亲情的角度,子女和父母之间的矛盾可化解性较大。司法人员在调解中,用道德释理,用亲情感化,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让子女认识到履行赡养义务不仅是千古不变的道德责任,更是法律明确的义务。调解的目的是双方最终达成赡养协议,但在调解过程中,往往又涉及到分家析产的矛盾纠纷,因此法官在调解过程中要重视兄弟姐妹、妯娌等小家庭之间的矛盾纠纷,并以此为切入点,先行化解,再把重点集中至老人和子女的纠纷上来;

二、加重惩处。有的子女对于法院的调解协议或者判决书置若罔闻,依然不履行应尽的赡养义务,致使其父母陷入生存权利受威胁的境地。法律上规定了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赡养判决得不到自觉履行,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有的子女常年在外地,给法院的执行增加了不少难度。更有甚者,像躲避债务一样,躲避法院强制执行赡养费。遗憾的是,法律仅仅规定了子女赡养父母的义务,但并没有规定强有力的惩处措施。笔者建议对于那些有能力履行赡养义务但拒不履行或有意逃避履行(包括逃避司法强制执行)的子女可处以15日以下的行政拘留;情节恶劣者,构成遗弃罪、虐待罪的,处以刑事处罚,以儆效尤。

世俗的侵袭让道德的感召也神伤,以法治孝成为无奈中的必然。对老年人的照顾和赡养,除了道德感召和法律保护这两记重拳外,更需要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尽快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社会福利制度才是根本之道。




【作者简介】
杨奎,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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