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双方解除合同,能否要求返还中介费
发布日期:2012-12-11 作者:许正文律师
许正文律师按:《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案情简介】
2010年9月,张先生在中介公司的居间下,与卖方王先生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张先生购买王先生位于某区的房屋一套,由张先生在签订合同时向中介公司支付中介费12000元。在合同签订后不久,张先生与王先生即因上述买卖合同发生纠纷,诉讼至法院。后经法院调解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自愿解除了《二手房买卖合同》。
后张先生认为,既然双方已经解除了买卖合同关系,那么中介就无权再收取中介费用,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中介公司退还12000元中介服务费。
涉案张先生与王先生及中介公司三方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系三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张先生与中介公司的居间合同关系成立,中介公司促成了上述《二手房买卖合同》的成立,张先生应该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在中介公司不存在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信息损害其利益的情形下,张先生无权要求返还中介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百二十四条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四百二十五条 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四百二十六条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 南京房产律师汤圣泉:购房人如何行使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权
- 房屋买卖合同解除 诉请退中介费获支持
- 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后是否仍需支付中介费?
- 买卖合同解除是否该支付中介费
- 经房房地产交易中心登记的房屋买卖合同中的房价是否能否定未经登记的合同中的房价 房产、物业纠纷司法案例裁判要点21(苏州律师李旭房产案件研读笔记)
- 物业服务合同解除,业主委员会是否有权要求物业公司移交有关公共维修资金的明细账及相关财务凭证? 房产、物业纠纷司法案例裁判要点102(苏州律师李旭房产案件研读笔记
- 中介将房屋出租给多人居住,房主能否要求解除合同?
- 武汉房产律师电话———商品房买卖合同因出卖人责任被认定无效后,善意买受人应该返还给出卖人房屋使用费
- 武汉房产合同律师委托———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后如何确定出卖方对房屋添附的补偿
- 买卖双方解除合同,需要中介同意吗?
相关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