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司法考试刑法辅导:纯正不作为犯
发布日期:2012-12-13 文章来源:互联网
第261条(遗弃罪):“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该正条规定的行为(或禁止的行为或构成要件行为)就是“拒绝扶养”,即“不为”扶养,即不作为。
从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类型讲,第261条因其法定的犯罪行为方式就是不作为(拒绝扶养),被称为“不作为犯”。换言之,遗弃罪的构成要件类型属于“不作为犯”。类似的条款如:
第129条(丢失枪支不报罪):“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本正条惩处“不报告”,是不作为犯。
第139条之一(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本正条惩处“不报”,是不作为犯。
第201条(逃税罪):“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本正条惩处“逃避纳税义务”,是不作为犯。
类似如“不征少征税款罪”,第416条不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罪也是不作为犯。
如果行为人(如甲)因不作为构成了正条行为(构成要件行为)是“不作为”的犯罪的(不作为犯),称为纯正的不作为犯(或称真正的不作为犯)。
例:甲男、乙女夫妇在医院生一女婴丙,因为属于“超生”,甲担心挨罚便在出院时将丙放在医院门口,二人离去。后因丙长时间无人捡拾,竟被冻死。法院判决甲构成遗弃罪。甲“不抚养”丙的“不作为”构成遗弃罪,是纯正不作为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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