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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司的“投资款”该如何定性

发布日期:2012-12-13    作者:110网律师
甲向乙公司交付“投资款”10万元,乙公司向甲开出了收据,半年以后,甲向乙公司主张返还投资款,那么对该投资款应该如何定性呢?
主要应看是履行的出资义务还是借款,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公司的注册资本变更及股东的变更,均应自变动之日起30日内到有关机关进行登记。
如果是股东出资,就要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如双方需有真实意思表示即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的修改,股东名册的登记,公司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法定期限内向工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等;以及是否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正常行驶股东权利;对此要求返还“投资款”的不予支持。
如果没有上述情况,一方投资,并约定不承担经营风险,定期收取盈利,则属于借款,对此,要求返还“投资款”的应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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