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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回自己的赌资为何犯了抢劫罪?

发布日期:2012-12-13    作者:徐涛律师
2011年5月14日晚上9时许,一名外号为“肥佬”的男子因在禅城区文龙街一家发廊与汤某赌博输了钱,于是找到黄某、梁某及一名外号为“胡须佬”的男子,让三人去要回其所输赌资5万元。为讨回输掉的赌资,黄某、梁某殴打被害人并抢走财物价值14000余元。禅城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6000元,判处梁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4000元。( 2012年2月28日《佛山日报》)
  许多熟悉法律的民众不禁要问,抢回自己的赌资也构成犯罪吗?
  我们知道,《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2005]8号)第七条规定:“抢劫赌资、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的,以抢劫罪定罪。但行为人仅以其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为抢劫对象,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罚。”从上述解释可以看出,赌博过程中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抢回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是将赌资、赌债索回,与一般抢劫罪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的意图不同。依据该司法解释,通常行为人抢回自己所输赌资的行为,不宜认定为抢劫罪。
  法律为何如此规定?这是因为赌博行为虽然不受法律保护,赌资属于赃款性质,理论上讲应当一律追缴上交国库,但在现实社会中法律又正视传统习俗,对人性弱点持一种客观、理性的态度。从现实社会层面讲,赌博这种行为是一种比较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中外历史上已流传上千年,我国亦不例外。目前,公安部门对赌博金额、场所作出限制,在一定范围内的民间小金额赌博不认为属于打击对象。
  一方面,当法律无法禁止民间小赌时,从社会秩序角度上讲“有序化”赌博与“无序化”打、砸、抢、诈式赌博比较而言,两害相比取其轻,“有序化”赌博令人比较容易容忍。一般民众对赌博输赢亦持认可态度,所谓愿赌服输就是这个道理,因此普遍对抢回赌资行为亦持一种不认同的态度。从社会稳定来讲,打、砸、抢式的赌博比正常、正规的愿赌服输式的“有序化”赌博对社会危害更大。因此邀约他人抢回赌资行为构成抢劫罪。
  但另一方面,如果仅是抢回所输的赌资,抢取财物未超出自己所输赌资范围,未造成其他损害,未涉及触犯其他刑法犯罪规定一般认为不构成犯罪。这是刑法宽缓化和非刑化的体现。[2010]第6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登的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检察院诉梁克财等抢劫案中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规定,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据此,在上述规定情形下构成非法拘禁罪的前提条件,是实际存在高利贷、赌债等。换而言之,如果实际存在高利贷、赌债等,则不构成抢劫而是非法拘禁。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抢回自己赌资的罪与非罪,须注意三点:一是时空限制,即抢回所输赌资行为应当发生在赌博活动的当场;二是数额限制,抢取财物未明显超出自己所输赌资范围;三是抢取赌资行为并未触犯其他刑法规定。如果使用暴力等手段构成其他如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等犯罪的,可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定罪处罚。
  在上述案例中,我们看到,黄某等人在事后对汤殴打,汤某被逼无奈将银行卡交给胡某让其取了14000元,后又强迫其发廊经营者胡某写下一张5万元的借条。显然与上述三点不相符,因此构成抢劫罪。 徐涛律师15327446830   QQ574659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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