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例
发布日期:2012-12-14 作者:110网律师
案情简介
2010年10月 23日,朱某驾驶鲁A-xxx号轿车在南外环路由东向西行驶变更车道时与丁某驾驶的皖R-xxx大型普通客车相撞,后丁某的车辆又与行驶至此的王某的小型轿车相撞,造成王某车内乘客刘某受伤。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xxx大队认定,被告朱某与被告丁某同时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王某及刘某无责任。交通事故造成刘某右第3、4肋骨骨折,脑震荡、头部血肿;软组织挫伤等多处伤害,事故发生后刘某被送往济南市106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58天,有两人陪护,花费医疗费38046.5元。当事人未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刘某将朱某、丁某及各自交强险保险单位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刘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等共计66316.5元。
武丹律师作为原告的代理人参加了开庭,庭审中提交了济南市106医院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住院病历和诊断证明;原告所在单位出具的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证明,及医院出具误工时间证明;医疗机构出具的陪护证明等证据。
最后济南市市中区法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确凿、充分其诉讼请求应予得到支持。判决四被告共赔偿原告66316.5元
武丹律师提醒:
医疗费的收费凭证必须是符合国家相关财务管理规范是合法凭证,如果不是正当途径得到的收款凭证,一般不会得到法院的确认。如有的受害人在“黑诊所”买药治疗,缺乏合法的收款凭证,只有收条,此事,收条就不是医疗费收费凭证,无法得到法院的确认,相应数额的医疗费请求也会被法院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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