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担保合同法实务研究】债权超过诉讼失效后,债务人又在债权转让及催收通知书回执
发布日期:2012-12-14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借款担保合同法实务研究】债权超过诉讼失效后,债务人又在债权转让及催收通知书回执上加盖了单位印章的,应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
合同公司担保破产金融等商事案件司法裁判观点287
----威海市某局、威海市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中国某资产管理公司青岛办事处、威海市某开发投资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一、债权超过诉讼时效后,债务人又在债权转让及催收通知书回执上加盖了单位印章的,表明对该债权债务的认可,应视为对原债权债务的重新确认,依法应予保护。二、地方政府实施的社会公益事业工程所需款项属地方财政预算列支款项,应由地方财政支出。但由于地方财政财力紧张,受托管理社会公益事业工程的事业单位向银行借款,地方财政部门于贷款到期后出具《还款计划》,《还款计划》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背法律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地方政府亦应对其真实意思表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负责。
苏州律师李旭精选自《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编,主编 奚晓明 借款担保卷(下) 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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