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发布日期:2012-12-17 作者:110网律师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颜xx(死者之母)、女、1953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 。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xx (死者之子)、男、199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 。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战xx,男,汉族,1979年8月28日出生,住黑龙江省林口县。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刘xx,男,汉族,1988年8月18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密山县。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季xx,男, 其他信息不详。
诉讼请求:
一、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
二、判令被告人连带赔偿原告人医疗费20000元、交通费5000元、死亡赔偿金601450元、丧葬费19057元等损失共计645507元。
事实和理由:
2007年12月3日,张xx因乘车与出租车司机曲xx发生争执,后张xx纠集被告人战xx、季xx、刘xx等人在莱西市实验中学前黄岛中路与曲xx、赵xx等人发生争执并厮打。赵xx左胸部被捅刺一刀,致肺破裂大失血经抢救无效死亡。
因两原告人生活费用主要依靠被害人赵xx供给,被害人母亲年老体弱,且无劳动能力及其他生活来源,儿子年幼,生活原本拮据,更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加剧了原告人精神痛苦及物质损失,且案发至今,被告人及其亲属未给予受害人家属任何赔偿,性质极其恶劣。为维护原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要求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601450 元、丧葬费19057元、20000元、交通费5000元、等,共计645507元。
被告人战xx、刘xx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现由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原告人于2012年11月24日收悉该院相关告知,故一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诉讼,请给予公正裁决,判如诉请。
此致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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