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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配套设施和绿化环境等未达标准,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适当减免

发布日期:2012-12-17    作者:110网律师
小区配套设施和绿化环境等未达标准,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适当减免                
 ---《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有新规定
山东省物价局1115日发布《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第十条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约定物业服务等级、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及收费起始时间、合同终止情形等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其约定应当一致。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当包含上述物业服务合同内容。前期物业管理住宅小区,因开发建设单位分期开发、分批交付使用的原因,造成小区配套设施和绿化环境等未能达到购房合同约定标准的,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适当减免,差额部分由建设单位补偿物业服务企业。”即该《办法》明确了,前期物业管理住宅小区,因开发建设单位分期开发、分批交付使用的原因,造成小区配套设施和绿化环境等未能达到购房合同约定标准的,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适当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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