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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名师讲义:违约责任

发布日期:2012-12-20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民法名师讲义:违约责任。2013年司法考试备战的号角已经吹响,为了帮助更多的考生通过2013年的司法考试,法律教育网的小编整理出合同的违约责任的复习笔记供大家复习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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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归责原则:

(1)原则:无过错原则,

(2)例外:合同法分则中某些有名合同的违约责任采过错原则:

(赠与、客运财产损失、保管、仓储、委托)

2、构成要件——合同有效为前提,被解除、撤销的合同不存在违约责任

(1)有违约行为;(2)无免责事由;违约法定免责事由为不可抗力,但因迟延履行而遭遇不可抗力的不能免责。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后,通知义务。

3、违约责任的形式

(1)继续履行(第110条,注意三种除外规定①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②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③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2)采取补救措施: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价等

(3)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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