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协议的效力
发布日期:2012-12-23 作者:路恒飞律师
有效合同是当事人自由处分权利的体现,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当事人应该自觉遵守,不能随意反悔。但属于以下情形的,该协议属无效合同。当事人反悔可向法院起诉。(一)、一方采取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另一方在违背自己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从事民事行为;(二)、如果行为人在行为时因重大误解而导致意思表示不真实,(三)显失公平的。
关于原告与被告达成的赔偿协议效力问题。作为原告来说,当时没有进行伤残鉴定并不知道自己伤情会终生残废的后果。与被告之间达成的协议是在未经有关具有专业技术的部门进行伤残鉴定属重大误解的情况下作出的民事行为,而在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的民事行为按照《民法通则》规定,属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原告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原告在经具有法定资质的鉴定机构作出九级伤残的结论后,即向本院提出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虽然原被告双方就本事故达成赔偿协议,原告也领取了协议约定的赔偿金,并且约定“事故赔偿一次性了结,今后不再产生纠纷”,但原告当时缺乏专业的医学知识、经验,自认为伤情较轻,不构成伤残,而现在经鉴定构成伤残,该协议约定赔偿的数额与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应当赔偿的数额相差较大,明显违反公平原则,依法应认定原告对协议存在重大误解。原告知道撤销事由后,在法定期间内请求撤销该协议,依法应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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