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论文 >> 民商法 >> 查看资料

浅议协议的效力

发布日期:2012-12-23    作者:路恒飞律师
法律规定当事人之间达成协议具有法律效力的情形只有两种。一是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调解协议。二是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除当庭履行外,还应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率。因此,他们认为当事人之间私自达成协议不具有法律效率,一方反悔即可向法院起诉。
有效合同是当事人自由处分权利的体现,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当事人应该自觉遵守,不能随意反悔。但属于以下情形的,该协议属无效合同。当事人反悔可向法院起诉。(一)、一方采取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另一方在违背自己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从事民事行为;(二)、如果行为人在行为时因重大误解而导致意思表示不真实,(三)显失公平的。
关于原告与被告达成的赔偿协议效力问题。作为原告来说,当时没有进行伤残鉴定并不知道自己伤情会终生残废的后果。与被告之间达成的协议是在未经有关具有专业技术的部门进行伤残鉴定属重大误解的情况下作出的民事行为,而在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的民事行为按照《民法通则》规定,属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原告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原告在经具有法定资质的鉴定机构作出九级伤残的结论后,即向本院提出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虽然原被告双方就本事故达成赔偿协议,原告也领取了协议约定的赔偿金,并且约定“事故赔偿一次性了结,今后不再产生纠纷”,但原告当时缺乏专业的医学知识、经验,自认为伤情较轻,不构成伤残,而现在经鉴定构成伤残,该协议约定赔偿的数额与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应当赔偿的数额相差较大,明显违反公平原则,依法应认定原告对协议存在重大误解。原告知道撤销事由后,在法定期间内请求撤销该协议,依法应予撤销。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蒙彦军律师
陕西西安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张进云律师
广东梅州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朱学田律师
山东临沂
吴丁亚律师
北京海淀区
朱正洪律师
江苏南京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59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