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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合同法:缔约过失责任

发布日期:2012-12-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考合同法: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司法考试的重要考点,考生应当重点复习,法律教育网的小编将这一考点的主要内容进行了整理,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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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合同法解释(二)》

第八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批准或者登记才能生效的合同成立后,有义务办理申请批准或者申请登记等手续的一方当事人未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办理申请批准或者未申请登记的,属于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对人的请求,判决相对人自己办理有关手续;对方当事人对由此产生的费用和给相对人造成的实际损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法律 敎育 网

【例1】甲向乙借钱10万元盖房,乙不愿意,碍于面子假装答应。为了表明自己很够哥们,乙对甲说:“十五天后你到我家去取,钱没问题。你抓紧时间动工,不要耽误。”甲信以为真,立即开挖地基,购进部分原材料。十五天后,甲前往乙家取钱,乙留下信件曰:“我已于昨日赴美留学三年,因学费昂贵,暂无钱可借,请海涵!”甲四处借钱未果,盖房之日遥遥无期。①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属于实践合同,乙未交付金钱,甲、乙之间的借款合同未成立。②乙因过错违反了忠实、照顾等先合同义务,并因此给甲造成了合理信赖利益的损失(开挖地基、借款、购买原材料会产生部分沉没资本),应对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概念辨析】 【缔约过失】VS【合同有效】①过去,我国通说认为,仅在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时,违反先合同义务的一方才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如果合同有效成立,就不能产生缔约过失责任。这一说法是不准确的(原因是:大家都在抄)。(a)我们只能说: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往往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b)我们也只能说:若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因无有效合同,故当事人不得主张违约责任,只能主张缔约过失责任、侵权责任或者不当得利返还。②正确的观点是:即使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只要一方因过错违反先合同义务并给他方造成合理信赖利益的损失,就构成缔约过失责任(见【例2】)。

【例2】北京的甲公司与天津的乙公司约定于某日在海口签订合同。后甲公司董事长应自己女秘书的要求决定改于哈尔滨签订合同,甲公司忘记通知乙公司。结果,乙公司一行八人乘飞机到达海口后才得知情况,辗转到达哈尔滨后愤愤然与甲公司签订了合同。①甲、乙的合同有效成立;②甲公司因过错违反了通知、照顾等先合同义务;③乙公司因此遭受合理的信赖利益损失。④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例3】甲公司与韩国的乙公司签订了在南海合作开发天然气的合同,约定由甲公司办理相关批准手续。乙公司将主要设备运往南海开发区域并安装后,甲公司依然没有办理有关手续。①甲的行为构成缔约过失。乙公司有权起诉,要求法院判决由自己去办理有关审批手续。问题:乙为什么不能请求法院判决甲公司去办理批准手续呢?答曰:甲公司违反的是先合同义务。先合同义务的特点是:(a)违反先合同义务的,对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b)但先合同义务不得诉请强制履行。That’s why!②如果乙公司未能办理相关手续,则合同未生效,乙公司有权请求甲公司赔偿设备往返费用、装卸费用等实际损失(合理的信赖利益损失)。③如果乙公司成功办理批准手续,合同生效,乙公司仍有权请求甲公司赔偿办理手续的费用等损失(仍为合理的信赖利益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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