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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保证金与产品保修责任

发布日期:2013-01-04    作者:110网律师
案例:某工厂与某建筑公司签订建筑施工合同,约定修建一化工厂房,其中有关质量保证金一项双方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结算总额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期限为自竣工验收完毕后24个月,到期后经建筑公司申请,房地产公司核实无异议后应于7个工作日内返还。工程完工后交付工厂使用,虽然偶有小修小补,但一直未发现严重的质量问题。质量保证期结束时,建筑公司向该工厂寄交了返还质量保证金的申请书,但恰在此时,该地发生特大暴雨,天窗被异物击碎导致车间内进水,损失惨重,为此,工厂拒绝返还质量保证金,并要求建筑公司承担责任。建筑公司遂诉至法院,建筑公司要求返还质量保证金的请求能得到支持吗?
李国蓓律师认为:建筑公司的请求可以得到支持。
首先,质量保证金是对产品质量的保证,并在约定期限内发生质量缺陷时甘愿受罚的承诺。在本案中,建筑公司保证的范围应是建筑产品符合建筑强制性规范和约定的标准,该工程虽通过验收,证明产品质量合格,但是在验收过程中有可能存在一些不易被发觉的隐性问题,也有一些是通过使用中才会显现出来的质量问题,质量保证金是针对这些不符合质量要求的部位进行修复、完善的资金,并在修复、完善产品质量后还要扣除与此相关的损失。从这一点来看,工厂受损的原因是天窗玻璃被异物击碎导致进水产生的,并非是防水出现问题,并且天窗玻璃的强度要求是符合设计要求的,建筑公司应不存在过错。
其次,质量保证金保证的是对施工质量缺陷的修复责任,这种责任的产生必须是由于保证方即施工方的原因产生的,其他原因,在设计与施工不是同一单位时,包括设计单位的原因或工厂的自身原因或是意外原因导致的损失均不应计入施工方的质量缺陷范围。
最后,质量保证金的返还不代表建筑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保修期结束,这一点是必须引起建筑公司注意的。本案的质量保证金的返还期限是两年,而对于建筑产品的主体、防水以及防渗漏的期限远还没有结束,因此,虽然建筑公司有权取回质量保证金,但仍有负责维修的义务,当然,这种非由于产品质量原因引起的维修可以要求对方支付一定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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