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保证金与产品保修责任
发布日期:2013-01-04 作者:110网律师
李国蓓律师认为:建筑公司的请求可以得到支持。
首先,质量保证金是对产品质量的保证,并在约定期限内发生质量缺陷时甘愿受罚的承诺。在本案中,建筑公司保证的范围应是建筑产品符合建筑强制性规范和约定的标准,该工程虽通过验收,证明产品质量合格,但是在验收过程中有可能存在一些不易被发觉的隐性问题,也有一些是通过使用中才会显现出来的质量问题,质量保证金是针对这些不符合质量要求的部位进行修复、完善的资金,并在修复、完善产品质量后还要扣除与此相关的损失。从这一点来看,工厂受损的原因是天窗玻璃被异物击碎导致进水产生的,并非是防水出现问题,并且天窗玻璃的强度要求是符合设计要求的,建筑公司应不存在过错。
其次,质量保证金保证的是对施工质量缺陷的修复责任,这种责任的产生必须是由于保证方即施工方的原因产生的,其他原因,在设计与施工不是同一单位时,包括设计单位的原因或工厂的自身原因或是意外原因导致的损失均不应计入施工方的质量缺陷范围。
最后,质量保证金的返还不代表建筑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保修期结束,这一点是必须引起建筑公司注意的。本案的质量保证金的返还期限是两年,而对于建筑产品的主体、防水以及防渗漏的期限远还没有结束,因此,虽然建筑公司有权取回质量保证金,但仍有负责维修的义务,当然,这种非由于产品质量原因引起的维修可以要求对方支付一定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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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 房地产诉讼 拆迁维权 勤勉敬业 北京律师李国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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