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损害责任纠纷律师 专业处理
发布日期:2013-01-06 作者:110网律师
中国人民银行1994年下发的《关于改变电子联行业务处理方式的通知》中规定:电子支付信息与纸凭证支付信息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纸凭证转化为电子信息,电子信息生效,纸凭证失效;电子信息转化为纸凭证,纸凭证生效,电子信息失效。这是银行内部顺应高科技发展的优势,对结算方式实行的一种变革。按照这一原则,全国已有3/4的人民银行开通了电子联行,有近两万家支行一级的金融机构参加了人民银行电子联行系统,并且借助于同城电子清算网络系统,实现电子联行“天地对接”,不少地方同城电子清算系统还实现了“票据截留”。在银行系统内部,电子凭证不仅在制度上得到了认可,而且已经广泛用于实际业务中,并且取得了十分明显的效果。从电子信息的发展趋势和银行内部电子凭证运用实践看,电子票据是发展方向,并且终将取代传统的票据形式。
对电子票据法律内涵的定义应当考虑三个方面的因素:电子票据是一种重要的信用工具和支付手段,具备一般票据所具有的外延和内涵;电子票据运用于网上银行,存在于电子介质之中,所提供的信息是可视的、真实的、合法的;每份电子票据的签发和流通过程是唯一的,具有排他性,任何企图伪造、变造、克隆或复制的行为都是非法的,都必须受到法律的严格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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