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住建厅确认市规划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行为违法
发布日期:2013-01-08 作者:110网律师
【案情简介】
白先生和韩先生都是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二人分别承租了位于济南市历城区洪楼西路的两栋房屋进行合法经营,门店的生意还是比较兴隆的,二人及各自的家人的生活过得也是有滋有味。2012年济南华滨环联综合市场通知白先生和韩先生其二人租赁的房屋要被征收,但是拆迁方给予的补偿标准却与市场价格相差甚大。为什么要对自己的房屋进行征收?拆迁补偿的标准为何如此之低?相关的征地拆迁文件为何至今都不曾见到?这样的征地拆迁手续合法吗?自己怎样才能为自己争得权益呢?一筹莫展的白先生和韩先生终日难以入睡,后经他人介绍,得知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专门为被拆迁人维权,二人终于看到了希望,立即相约来到了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找到了办案经验颇丰富的李吏民律师、刘晓刚律师,委托两位律师为自己维权,帮助自己解决目前遇到的困境和难题。
两位律师同白先生和韩先生进行沟通后,分别理清了二人案件的大致情况,分析了二人情况的共通点和差异点,形成了一个巧妙的办案思路。
【办案掠影】
为了深入调查案件的具体情况,顺藤摸瓜收集信息,找到更多案件的有力证据,两位律师针对白先生和韩先生的不同情况立即建议二人分别向有关的征地拆迁立项、规划及其他有关部门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在确定有关政府部门收到信息公开申请书后,两位律师运用自己的多年的办案经验引导两位委托人应如何处理有关部门的回复。但是规定期限已过,有关政府部门对两位委托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弃之一边,不予任何答复。
这样的情况并没有打乱两位律师的维权思路,没有阻挡两位律师维权的脚步,在规定期限届满之后,两位律师再次主动出击,当即向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起了行政复议申请,要求确认济南市规划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在两位律师言辞恳切、有理有据的措辞以及辛辛苦苦搜集到的证据面前,两位律师提交的材料终于使得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信服,在2012年11月26日,住建厅作出了鲁建复决【2012】1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济南市规划局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履行法定职责。案件到此,取得了阶段性的胜利,两位律师在此阶段的辛苦努力没有白费,所得到的这一纸复议决定书为后期案件的进一步维权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开辟了广阔的道路。
【律师说法】
本案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到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本案中,济南市规划局没有对两位委托人申请的政府信息予以答复,明显违反了该条例的相关规定,山东省住建厅的复议决定合理合法。
在我国行政权力比较强大的现状之下,作为行政相对人的我们要想掌握有关政府决策信息极为不易,更不用说在征地拆迁这个矛盾丛生、冲突巨多的领域里,被拆迁人想要清楚地知悉有关政府部门作出的关乎自己利益的文件决策更是难上加难,可是,正因为如此,处于弱势一方的被拆迁人更不能因此而退缩,应该鼓起勇气、鼓足信心,坚信法治和正义,运用法律的武器,监督政府依法行政,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胜诉动态
省住建厅确认市规划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行为违法
由本所李吏民律师、刘晓刚律师代理的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白先生和韩先生征地拆迁一案,济南市规划局怠于履行其法定职责,公开政府信息,在两位律师的努力之下,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2012年11月26日作出了鲁建复决【2012】1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济南市规划局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履行法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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