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的 理解与适用
发布日期:2013-01-08 作者:黄斌律师
理解与适用
四川众城律师事务所 黄 斌律师
所谓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公民在人格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有权要求加害人给予一定金钱加以抚慰的一种司法救济,也是对实施侵权行为的加害人所给予的一种惩戒性制裁制度。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判处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受害人及其近亲属所造成的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害的被害人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是否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已成为许多人关注的焦点,笔者也不例外。随着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人们的权利意识越来越强,“有损害就有赔偿”、“有权利就有救济”的观念逐渐深入人心,当人们的财产权利、人身权利受到侵犯时,越来越多的人会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法制社会中,只要有侵权行为,就会有赔偿;有损害的发生,就应对损害进行赔偿;造成了他人生理、心理上的创伤,就应用精神损害赔偿来弥补。犯罪行为作为一种严重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无疑是一种极为严重的侵权行为。许多犯罪行为在侵犯了他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人格权益的同时,往往使被害人的人格尊严受损、名誉降低或迎接未来生活的信心受挫,或丧失面对未来挑战的勇气,从而导致精神上遭受极度痛苦,乃至影响未来的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在此情况下,仅赔偿被害人的物质损失,尚不足以安抚被害人的身心痛苦,只有在精神损害方面给予被害人一定数额的赔偿,才能使被害人的心灵获得一丝抚慰,以致全面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致使被害人遭受的损失,是否包括精神损害赔偿?我们可以从相关的法律中进行梳理。《刑法》第三十六条被界定为“经济损失”,《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界定为“物质损失”,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2月4日通过的《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该司法解释就明确地将被害人因犯罪行为所遭受的精神损失排除在附带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之外,仅限定所遭受的物质损失。2002年7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以《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给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复函中又再一次明确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样,试图将那些规避法律要求刑事被告人给付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权被彻底地剥夺了。然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是介于《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之间的交叉程序,但究其实质仍然属于民事诉讼程序。在性质上,附带民事诉讼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诉讼,就应当保护受害人的民事权利,任何机关和个人就不能剥夺,不管他是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还是通过附带民事诉讼程序进行权利救济。况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外,还应当适用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这是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法律适用原则。虽然司法解释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审判和检查工作中对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做的解释,不能超越法的立法目的、宗旨、原则和精神。然而,《民法通则》第120条首次规定了公民因姓名权、肖像权等人格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2001年3月10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已将自然人因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纳入了赔偿范围。2003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又再次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从上述法律条文的罗列来看,在法律的适用过程中出现冲突时应适用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也就是说,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使被害人遭受精神损失的,理应给予赔偿。譬如,2005年10月4日下午发生在北京的第726路公交车上售票员朱××掐死乘客晏××的一起300余万元的索赔案件中,一审法院判决朱××、北京巴士股份有限公司赔偿死者晏××的父母1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二审法院改判包括3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内的75万元赔偿,改判理由是:老来得女不容易,死者父母目睹了爱女被害的全过程,凶手破坏了公众信心。接下来的这个案例就很不理想了,2004年11月18日上午,发生在四川省××市的一起向××雇凶杀人索赔一案,死者的近亲属提出了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内的30余万元的赔偿请求,一审法院仅判决赔偿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不足3万元,其余诉请被全部驳回,后经二审法院审理维持了原判。从第二个案例不难看出,判决结果很难让人信服。由于各地法院在司法实务中的不统一,反映出了各地法院在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精神损害赔偿支持的差异。因此,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害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权还是大有希望的。
总而言之,因犯罪行为而导致的被害人精神损害的情况大量存在,根据“有损害就有赔偿”、“有权利就有救济”的法制理念,物质损害赔偿将不再是附带民事诉讼的唯一目的和内容,精神损害赔偿也应纳入其中。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使司法公平、公正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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