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经济类案例 >> 保险案例 >> 财产保险 >> 查看资料

濒临报废的保险车辆如何赔付

发布日期:2008-06-25    文章来源: 互联网
 

       2006年2月13日20时,人保财险山东省济宁市分公司接到报案称,鲁H8XXXX车在济宁吴泰闸路赵家炖鸡店门口停放时被盗。同年5月24日,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递交资料,提出索赔。经理赔人员对索赔资料仔细审核后,发现行驶证原件记载该车到2007年2月报废。遂告知被保险人对本车只能以出险时实际价值为准计算赔付,而其出险时实际价值仅为7000元左右。而被保险人则认为应当按照盗抢险承保限额50000元赔付,双方争执较大,于是,被保险人向法院提起诉讼。

       经保险公司调查发现,鲁H8XXXX车是李某从枣庄购买的二手车辆,其初次登记为1999年2月,于2005年4月18日在济宁车管所登记注册,并且在车辆登记证书及行驶证上注明“(2007-02报废)”字样。鲁H8XXXX车于2005年6月29日在齐鲁保险代理公司投保,该公司业务人员将行驶证复印件涂改,去除了“(2007-02报废)”字样,附入承保档案。因投保时本车市场新车购置价为100000元,就将这濒近报废的车辆盗抢保险金额定为50000元。

       根据保险条款约定,“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时,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的,按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确定。”据此,保险公司认为,本案应以出险时的保险车辆实际价值为准,据盗抢险条款予以赔付。

       目前,此案正在审理过程中。通过上述案例,可以看出保险公司需继续加强对保险从业人员业务培训和素质教育,严格保险代理机构的管控,加大对承保车辆审验力度,提高承保质量。这也是减少及避免理赔纠纷,控制超额赔付,实现有效利润的得力手段。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黄险峰律师
辽宁大连
毕丽荣律师
广东广州
于洋律师
广东广州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刘平律师
重庆渝中
罗钟亮律师
浙江金华
吴丁亚律师
北京海淀区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750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