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日报报道刘晓恩律师等法律援助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13-01-18 作者:超级账号5律师
事情还得从头说起。
户县的刘民汉是一位老实、本分的农民艺术工。1993年4月进入西安市文物研究中心库房工作。1995年,新成立西安市文物保护考古所把西安市文物研究中心库房吸收合并,刘民汉被转入新单位。2008年2月西安博物院成立后,上级有关部门将文物库房划归西安博物院管理,刘民汉又来到西安博物院工作。在用工期间,用人单位方始终没有给刘民汉缴纳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失业保险)。2009年9月,57岁的刘民汉向单位提交一份退业申请,要求协商工资与养老保险缴纳事宜。随即被西安博物院停止工作,并被除名。
双方发生争议后,刘民汉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恢复工作,结合工作实际支付合理月工资水平1600元,补缴养老保险费。
西安市碑林区劳动仲裁委经过开庭审理,除支持补缴养老保险费外,驳回了其他请求。
刘民汉不服,将用人单位起诉到碑林区人民法院。
老人一辈子没和法院打过交道,递完状子后心里发了怵,这证据怎么弄?这表格怎么填?一位好心人告诉他,像你这样没有收入,家庭贫困,又无钱请律师的可到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人家免费帮你打官司。刘老汉随后一路打听,来到了碑林区法律援助中心。中心审核后认为符合条件,立即受理,并指派陕西伟天律师事务所刘晓恩、潘燕两位律师承办此案。
通过调查了解,承办律师得知长期以来,刘民汉每月所领工资一直在五六百元之间徘徊,为国家的文物保护作出了大量创造性的工作,却待遇微薄,勉强度日。
在开庭审理中,办案法官将本案争议的焦点归纳为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及2009年9月10日原告停止工作后至起诉时的工资应否支付两个问题。进入法庭辩论后,被告方认为,由于刘民汉已向单位递交退业申请,应当属于单方解除劳动关系,故而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被告也不应当支付原告2009年9月10日以后的工资。
面对被告辩论意见,承办律师急中生智,指出原告提交的退业申请仅仅是离职的一个单方意思表示,被告方收到后一直未作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决定并送达原告,双方仍应属于未解除劳动关系状态,因而,被告理应向原告支付2009年9月10日原告停止工作后至起诉时的工资,且最低不能低于西安市最低工资标准。同时,因劳动关系尚未解除,被告还应当为其补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各项社会保险。
通过庭审中的激烈辩论,办案法官接受了法律援助律师的辩论意见,案件也有了清晰的走向,此时被告不愿调解的态度发生转变。在法院数次开庭并给双方当事人做工作后,原告刘民汉与被告西安博物院终于达成调解协议书,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由西安博物院向刘民汉支付经济补偿金共计14988元,并当庭履行完毕。
在两位律师的法律援助下,赢了官司的刘老汉脸上露出了久违的笑容。
陕西伟天律师事务所公司证券业务部刘晓恩部长法律咨询专线13772027730 ,QQ120323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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