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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用工潜在风险

发布日期:2013-01-18    作者:110网律师
企业用工潜在风险
 随着2008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的正式生效,相对旧劳动合同法,新劳动合同法明显更加注重保护劳动者权益。在此背景下,企业如何做到合法用工的同时又能合理降低用工成本与风险,这成为了近年来所有国内企业家必须面临和急需解决的新课题。本文就六个常见问题提出以下见解。
一、该不该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律师意见】 新《劳动合同法》进一步明确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同时也加大了对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处罚力度。劳动关系的建立,并不以签订劳动合同为必要条件,而是自用工之日起即确立。换而言之,无论用人单位是否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的权益均受法律保护。因此,用人单位务必按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相关法条】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二、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律师意见】 不签书面劳动合同确立的是事实劳动合同关系,事实劳动合同关系也受法律保护。若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除需支付劳动者的正常工资待遇外,还必须支付不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和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企图通过不签劳动合同来规避法律责任,只会使用工成本翻倍增加。
【相关法条】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四十七条以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除必须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工资外,还有一个法律后果就是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视为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怎么办?
【律师意见】 对不愿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机立断,及时与其终止劳动关系,否则,只会让用人单位的用工成本剧增。
【相关法条】 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四、怎样的劳动合同才能最大限度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
目前很多企业使用的合同版本普遍存在以下问题:①条款粗线条,缺乏实用性;②不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缺乏可操作性;③不具备合理规避用工风险的技术性条款。因此,我们不主张企业随便借抄别人的劳动合同版本。
那么怎样的劳动合同才谓之“好”呢?我认为,①条款必须明细得当,双方权利义务必须明确;②必须结合企业实际情况“量身打造” 合同条款;③懂得合理运用法律专业知识,帮助企业合理规避用工风险和降低用工成本。
【温馨提示】一份好的劳动合同,能为企业用工风险提供良好的预防和控制机能,可最大限度地保障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一份漏洞百出的劳动合同,就等于隐藏在企业内部的无数颗定时炸弹,随时可能被引爆并给企业造成巨大损失。
五、劳动者的加班工资的如何计算?
【律师意见】 “加班工资”,即企业应当支付给劳动者在非正常工作时间工作的劳动报酬。根据本人司法实践经验,加班工资的问题往往会成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纠纷的导火线。而现在企业加班现象非常严重,如果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估计没有多少企业支付得起如此“昂贵”的用工成本。但很多企业对此选择搁置不理,等到发生劳动纠纷时,一个工龄稍长的劳动者主张的加班工资就可能数以十万计,因此,我们认为,搁置不理的态度只会让风险越积越大,实际上有相关司法实践经验的律师,是有办法巧妙地解决这个问题。
【相关法条】 依照《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加班工资的支付标准分为三种,(一)工作日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六、因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企业需支付哪些的经济赔偿?
下面将以一个本人亲自办过的劳动合同纠纷案子,来说明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的可预见经济赔偿。
A公司的一个3年工龄的劳动者(工资为3000/月),入职时未与该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和为其购买社保,劳动者每天工作10个小时,每周周六正常上班,周日休息。现该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与其订立劳动合同为由,单方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用人单位必须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赔偿包括:
1、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3000元×11个月×2=66000元;
2、经济补偿金:3000元×3个月=9000元;
3、加班工资: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3000元÷21.75天÷8小时×(10-8小时)×251天×3年×150%=38948元;休息日加班工资:3000元÷21.75天÷8小时×10小时×52天×3年×200%=53793元。以上123项合计167741元。同时相关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还要责令用人单位帮劳动者补缴相关社保费用。
假设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内遭受工伤,以最轻一级即拾级伤残计算,用人单位必须支付的经济赔偿包括: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000元×7个月=21000;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000元×4个月=12000;
3、一次性医疗补助金3000元×1个月=3000元,以上123项合计3600
元。上述费用还不包括该劳动者停工留薪期和医疗期的工资、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费、住宿费、交通费、鉴定费、营养费等等。
综上所述,上述这样一个普通职工离职,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的可以预见经济赔偿就达到167741元,若该劳动者发生工伤(按拾级伤残计算),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的可预见费用更是高达203741元。这些损失,要是劳资双方有签订一份高质量的劳动合同的话,其实很多是可以避免的,甚至根本不会发生。由此可见,与劳动者签订一份高质量的书面劳动合同的重要性。
企业用工的潜在风险远不止上述六点,本文篇幅有限,只对目前比较普遍的几个问题作简要分析。需深入了解,欢迎与本人进一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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