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法律顾问实务:企业改制法律实务

发布日期:2013-01-23    作者:聂晓东律师
2013-01-22 10:39:12.0 来源:法律教育网  【大 中 小】【我要纠错】   法律顾问实务:企业改制法律实务。法律教育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个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的名师讲义,希望对备考2013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的考生有所帮助。祝大家金榜题名。
  一、企业改制的主要内容和形式
  (一)企业改制的基本原则
  1、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2、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调节相结合,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3、加强国有资产监管,严格产权交易和股权转让程序,严防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4、坚持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职工对企业改制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有关事项的决定权。5、坚持依法改制、规范运作,公开、公平、公正,依法保护各方利益,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有利于企业发展,确保企业和}十会稳定。
  (二)企业改制的主要形式
  按照《企业国有资产法》的规定,企业改制的主要形式有:
  1、国有独资企业改为国有独资公司;2、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改为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或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3、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改为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二、企业改制的主要环节(P76)
  1、制订方案,上报批准;2、清产核资;3、财务审计;4、资产评估;
  企业的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和商誉等无形资产必须纳入评估范围。评估结果由批准改制和转让国有产权的单位核准。
  5、交易管理
  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要进入产权交易市场;具体转让方式可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6、定价管理
  7、转让价款管理
  (1)转让国有产权的价款原则上应一次结清。
  (2)分期付款的,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其余价款应由受让方提供合法担保,并在首期付款之日起一年内付清。
  (3)转让价款优先用于职工的经济补偿和移交社保机构管理的职工社保费,以及企业拖欠的职工债务、欠交的社保费,剩余价款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企业改制应注意事项
  (一)认真制订和审批企业改制方案
  1、出具法律意见书
  企业改制必须由审批单位的法律顾问或该单位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出具对改制方案的法律意见书。拟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且职工包括管理层不持本企业股权的,可由审批单位授权该企业的法律顾问出具。
  2、严格履行批准程序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国有股不控股或不参股),改制方案须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加强对改制企业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
  1、企业改制必须由审批单位确定的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
  提示:(1)不得聘请改制前两年有违法违规记录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2)不得聘请参与该企业上一次资产评估的资产评估机构和注册评估师;(3)不得聘请同一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
  2、改制为非国有的企业,必须在改制前由国有产权持有单位进行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
  (三)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1、改制方案必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并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及时向广大职工群众公布。
  2、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向广大职工群众公布。
  3、企业改制时,对经确认的拖欠职工工资、集资款、医疗费和挪用的职工住房公积金以及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原则上要一次付清。
  4、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的,改制后企业继续履行改制前企业与留用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留用职工在改制前企业的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为改制后企业的工作年限,原企业不得向继续留用的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四)严格规范管理层收购和控制管理层通过增资扩股持股
  1、经营管理者不得参与转让国有产权的决策、财务审计、离任审计、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低价确定等重大事项,严禁自买自卖国有产权。经营管理者对企业经营业绩下降负有责任的,不得参与收购。
  2、管理层成员拟通过增资扩股持股的,不得参与制订改制方案、确定国有产权折股价、选择中介机构以及清产核资、财务审计、离任审计、资产评估等重大事项。
  3、经营管理者收购国有产权和管理层持股的资金,必须提供资金来源合法的相关证明,必须执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不得向本企业在内的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借款;不得以这些企业的国有产权或国有资产作标的物为经营管理者融资提供保证、抵押、质押、贴息;不得采
  取信托或委托等方式间接持有企业股权。法律*教育 网
  4、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管理层成员,不得通过增资扩股持有改制企业的股权:
  ①经审计认定对改制企业经营业绩下降负有直接责任的;
  ②故意转移、隐匿资产、或在改制过程中通过关联交易影响企业净资产的;
  ③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资料,导致审计、评估结果失真,或与有关方面串通,压低资产评估价格及国有产权折股价的;
  ④违反有关规定,参与制订改制方案、确定国有产权折股价。选择中介机构以及参与清产核资、财务审计、离任审计、资产评估中重大事项的;
  ⑤无法提供持股资金来源合法证明的。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蒙彦军律师
陕西西安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高庆强律师
广东茂名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52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