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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顾问实务讲座(2)

发布日期:2012-11-24    作者:徐涛律师
 一、企业总法律顾问的概念和特征(一)企业总法律顾问的概念:指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企业聘任并直接向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总经理负责,全面负责本企业法律事务的内部高级管理人员。(二)特征:层次高;要求严;职权重;责任大。

    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概念与地位
  (一)概念:规范企业总法律顾问的设置、条件、产生、职责、权利、义务等一系列规章制度的总和。(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是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核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以追求企业利益最大化、风险最小化为目标。

    三、建立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重要意义
   (一)标志着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逐步走向成熟:通过企业总法律顾问的设立,建立以企业总法律顾问为代表的,由企业总法律顾问----法律事务机构----企业法律顾问所构成的企业法律顾问组织系统。(二)有利于完善整个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三)有利于进一步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四)有利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五)有利于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

    四、建立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企业自主规范的原则.(二)从严约束国有企业的原则。(三)企业总法律顾问是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原则。(四)企业总法律顾问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经营者)负责的原则。

    五、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企业总法律顾问的法律地位:是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全面负责法律事务;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经营者)负责。 (二)企业总法律顾问的设置模式:国有大型企业设置企业总法律顾问;其他企业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企业总法律顾问。 (三)企业总法律顾问的聘任:1、聘任渠道:由本企业内部聘任产生;公开招聘产生。2、任职条件。(四)企业总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五)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下的法律事务管理模式。1、由企业总法律顾问牵头的法律事务组织模式(集中模式;分散模式;混合模式);2、以企业总法律顾问为核心的企业法律事务运行机制。

    六、我国建立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工作的开展情况
(一)积极开展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试点工作:六部委发布的《关于在国家重点企业开展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目前有73家试点单位。(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试点成效和主要经验。
(三)继续积极稳妥地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立“两个机制”(建立防范投资风险的出资人的法律监督机制,建立防范经营风险的所出资企业的内部法律监督机制);搞好“两个结合”(企业法制建设要与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维护出资人的合法权益结合起来,与依法维护所出资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依法进行企业经营管理结合起来)。2004年开始,国资委将率先在中央管理的53家国有特大型企业集团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

徐涛律师15327446830   QQ574659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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