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1995年7月1日,某市汽车司机王某将其一辆货运卡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损失保险,保险金额60000元,保险期限为一年。同年12月份,王某因转行,将其卡车卖给了其同事张某,并将保单转让给张某,卡车卖价中包含了保险费。
1996年5月6日,张某驾驶该车出险,损失金额达2万余元。事故发生后,张某拿着保险单及有关单证向保险公司索赔,但保险公司拒赔。
【案例分析】
保险双方各执已见:张某认为,保险公司应该赔偿。因为:其一,王某已将保单转让给他,他向王某支付了保险费,实际上可视为王某代他缴纳了保费,因而有权获得保险保障。其二,他的汽车出险是在保险有效期内的保险责任事故所致,保险公司理应负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认为,其承保的卡车是王某的,保险合同是和王某签订的,只与王某存在保险关系,张某虽然向王某交付了保险费取得了保单,但并没因此而成为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双方不存在契约关系,因此,张某无权向保险公司索赔。
根据王某和保险公司签定的《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中的条款规定:“第二十六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变更用途或增加危险程度,被保险人应当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并申请办理批改。”,这表明,如王某要想把自己所有的卡车转让给张某,就应事先通知保险公司,而王某并没有这么做。
而合同中的第三十条款规定:“被保险人不履行本条款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险合同;已赔偿的,保险人有权追回已付保险赔款。”这明确表明了王某没有履行告知保险公司更改被保险人的义务,保险公司可以对转让后保险车辆造成的事故损失拒绝赔偿。
至于张某得到转让车辆发生保险合同规定的事故而不能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在于王某,不在保险公司。
【案例结论】
本案保险公司应拒赔。张某的车辆损失由其自行承担,至于他向王某缴付的保险费,属于张某与王某之间的经济关系,与保险公司无关。
以上的案例表明了保险期间机动车辆保险合同发生变更,尤其是变更被保险人,要通知保险公司的重要性,其实这也是被保险人的合同规定义务。
对于从别处获得的二手车,除了了解车本身外,还应该知道有关保险公司是否知道等情况,否则吃亏的是自己。
卡车转让未告知后出险 保险公司拒赔
发布日期:2008-06-25 文章来源: 互联网
相关法律问题
- 猝死保险公司拒赔 5个回答20
- 车辆已购保险,但车辆出事故,保险公司拒赔 7个回答25
- 我投保车辆保险,但是保险公司因交警事故认定书书写不明确,拒赔2000 3个回答0
- 驾驶证没年审保险公司拒赔 1个回答0
- 保险公司拒赔,怎么办 7个回答0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一女子为参与网络赌博和归还赌债谎称以可办理社保、医保为由诈骗他人钱财获刑七年十个月
- 驾驶人重大过错不免除交强险人身损害赔偿
- 下车后被撞是否属于第三者责任险理赔范畴
- 机动车保险合同约定银行为受益人的效力探讨
- 车牌与保单记载不一致保险公司应否担责
- 车牌与保单记载不一致保险公司是否担责?
- 无证驾驶肇事保险公司应当赔偿
- 该案应适用一般诉讼时效
- 也谈无证驾驶造成事故是否属强制保险范围
- 该案中保险公司应否理赔
- “套牌车”发生意外能否获得保险公司赔偿
- 交强险脱保商业险能否理赔
- 顾某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 盛中亚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 张一慧诉蒋文、都邦保险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