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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场内丢“皇冠” 人保该“赔”也该“追”

发布日期:2008-06-25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最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裁定对两年半前在深圳市某花园停车场内被盗的一辆皇冠小轿车,停车场方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原告方深圳人民保险公司代位追偿的请求应予支持,撤销某区法院的一审判决。
       案情缘于1993年9月15日中午,深圳新伟电子有限公司一辆丰田皇冠小轿车,在深圳市某花园停车场内被盗,经公安部门立案侦查后未能破案。由于新伟公司在深圳人保公司为该车投保了综合险,且车辆被盗原因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因此,人保公司按保险合同约定及时向新伟公司赔偿人民币23.76万元,并依法取得向事故责任方某花园停车场进行代位追偿的权利。于是,一场历时两年多的追偿诉讼就此拉开。某区法院一审判决人保公司败诉。其主要理由是:停车场提供的只是停车位,收取的也只是车辆停放费,凭此不能视为双方保管关系成立。停车场发放出入卡只不过是一种控制车辆进出的管理方法,并不意味着对停放的车辆负有保管责任。一审还强调该停车场并未取得经营住宅区类机动车保管业务的资格,对车辆被盗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此案一审结果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深圳人保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在二审过程中经过认真审理,认为车方在向停车场方交纳停车费并领取出入证后,双方的财产保管关系即告成立。车辆被盗的主要原因是保管方未能履行保管义务所致,理应对财产损失作出赔偿。鉴于深圳人民保险公司已向车主作了赔偿,因而依法取得代位追偿权。据此,中院二审判决深圳人保公司胜诉,撤销一审判决,由停车场的上级主管部门某物业管理公司向人保公司赔付车辆被盗损失23.76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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