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保证期间内保证人在债权转让协议上签字并承诺履行原保证义务能否视为债权人向担保人主张过债权及认定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如何起算等问题请示的答复
发布日期:2011-03-30 作者:李永专业律师
你院云高法报(2003)5号《关于在保证期间内,保证人在债权转让协议上签字并承诺履行原保证义务,能否视为债权人向担保人主张过债权,从而认定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从签字时起算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应包括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动催收或提示债权,以及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内向债权人作出承担保证责任的承诺两种情形。请示所涉案件的保证人——个旧市配件公司于保证期间内,在所担保的债权转让协议上签字并承诺“继续履行原保证合同项下的保证义务”即属《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规定精神。依照本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自保证人个旧市配件公司承诺之日起,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开始计算。故同意你院第一种意见。
此复
二○○三年九月八日
( 承办人:王洪光)
相关法律问题
- 详解债权人向连带责任担保人主张权利的问题 1个回答20
- 债权人向连带责任担保人主张权利的问题 2个回答0
- 关于买卖合同诉讼时效问题 14个回答0
- 关于民事借贷中诉讼时效时间的认定问题 4个回答5
- 关于诉讼时效问题 3个回答10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 保证期间届满后,保证人在债权人的《催收逾期贷款通知书》上签名,是否应承担保证责任
- 保证期间届满后,保证人在债权人的《催收逾期贷款通知书》上签名,是否应承担保证责任
- 债权人主动降低借款利息,保证人是否应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 该案债权人能否同时起诉债务人及保证人?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主张因无效合同产生的返还财产、损害赔偿请求权应如何适用诉讼时效、保证期间等问题的处理意见(2004)
- 担保法施行前约定保证期限至主债务全部清偿后终止的债权人如何向保证人主张权利
- 意思表示不真实的保证合同——债权人的利益如何保护
- 债权人不主张权利——保证人能否直接起诉债务人
- 无约定保证合同的履行地应确定为债权人住所地
- 无约定保证合同的履行地应确定为债权人住所地
相关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