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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力大货车的第三者责任保险案该不该赔?

发布日期:2008-06-25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案情】
       2001年7月25日傍晚,武义倒邵宅乡上邵村驾驶员邵永红驾驶浙GF1136神力大货车从武义驶往履坦,19时许,途经履坦一村,遇来车交会,因判断有误,过于靠边,车轮压上固定电线杆的斜拉钢丝,使电线杆晃动,导致电线杆上的两根高压线触碰,引起短路,烧坏了相距约50米远的村民张文洪家的30KW变压器。车主向交警队和保险公司报案,经交警队责任认定,该起事故中电线杆安装符合规定,浙GF1136车违反“保证交通安全”原则,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分析】
       对该案的两种不同处理意见: 
       (一)该案属于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应予赔偿。理由是: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是“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该起事故是车辆行驶(符合使用的条件)过程中,发生与电线杆的固定斜拉钢丝碰撞(该碰撞不是故意的,符合意外事故的条件),造成变压器的烧坏(符合财产的直接损毁的条件),交警队认定浙GF1136车负全责,应当支付给变压器的主人赔偿金(符合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赔偿金额的条件)。因此保险公司应当赔偿。
       (二)该案不属于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应予拒赔。理由是:该案的变压器损坏不是直接损毁,而是间接的损毁。(其变压器远在50米以外,且不是和电线杆同一所有人。)按照责任免除条款的第六条第一款“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险人或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中断通讯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的规定,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而且保监会颁布的条款解释明确:“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营业停止、车辆停驶、生产或通讯中断和不能正常供电、供水、供气的损失以及由此引起的其他人身、财产或利益的损失,不论法律上是否应由被保险人负责,保险人都不负责赔偿”。因此,保险公司应予拒赔。
【结论】
       笔者认为,该案属于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应当按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赔偿。除同意上述第一种观点外,针对事故现场作一点补充意见,交通事故的现场,根据公安部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其释义的解释是:“现场”是指事故发生的地点、空间,包括其中的车辆、人员、牲畜和遗留的痕迹、散落物等。尽管变压器远在电线杆的50米外,但也是这次事故直接受损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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