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1996年7月,甲车(中巴)向A保险公司投保车损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限为1996年7月4日-1997年7月3日。1997年4月4日,甲车在正常行驶中被对向超速抢占车道的外地乙车(已在所在地B保险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险)拉掉车顶,造成7人当场死亡、2人重伤、8人轻伤的惨剧。经交警部门查勘现场,认定乙车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甲车无责任。在处理事故过程中,交警部门了解到乙车系个体所有,车主无力承担本次事故的巨额经济责任,而乙车在B公司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最高赔偿限额只有20万元。
事故发生后,A保险公司也派人到现场查勘,了解到甲车无责任后,认为甲车的所有损失都应由乙车负责,自己不必介入此案。而B保险公司根据事故的伤亡损失情况,推断此次事故经济赔偿责任肯定超过20万元,也就懒得到出险地查勘定损。
因此,甲车修理价格3万多元的确定未经过两家保险公司。 甲车鉴于乙车无力赔偿损失,曾多次恳求A保险公司承担其车辆损失3万多元,但都被拒绝。
A保险公司的理由是:甲车没有责任,作为承保公司就不能赔偿。甲车索赔无望,把A保险公司推上了被告席。
【分析】
笔者认为:实际上甲车和A公司的做法都是不太合适的。 中国人民银行《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19条规定:“保险车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方索赔。如果第三方不予支付,被保险人应提起诉讼。在被保险人提起诉讼后,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提出的书面赔偿请求,应按照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但被保险人必须将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第三方追偿。由于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方的请求赔偿的权利或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追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或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我国《保险法》第44、45条对代位求偿也作了具体的规定。
因此,A保险公司应寻求和甲车方庭外调解,在甲车方向乙车方提起民事诉讼手,根据上述第19条赔偿甲车车损的80%,然后和甲车方共同向乙车方追偿。
被保险人无责任保险公司也得赔
发布日期:2008-06-25 文章来源: 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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