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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刑诉法条变动:刑事和解

发布日期:2013-02-01    文章来源:互联网

新法第277条: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解读:

1996 年刑事诉讼法对自诉案件的和解做了规定,但对公诉案件没有规定和解程序。长期以来,在公诉案件中,被害人权益受到普遍的忽视,近年来,各地开始尝试在公诉案件中加强对被害人权利的保护,在国家追诉犯罪的前提下,允许被害人和被告人通过赔偿道歉等方式达成和解。

刑事和解可以有效解决附带民诉赔偿的法律白条现象,可以让被害人的经济和精神的抚慰与补偿,但其弊端也同样明显,会导致花钱买命的现象,因此要严格控制其适用范围。

考察方式:适用范围是考点

1、因民间纠纷引起,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财产权利的犯罪,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2、除渎职犯罪以外(不能与国家和解)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能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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