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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的诉讼费用,应如何赔偿

发布日期:2008-06-25    文章来源: 互联网

王某将自己购置的一辆捷达牌轿车向当地的保险公司投保了车损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在保险期限内,王某驾车撞伤一行人,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责事故的主要责任,行人负次要责任。但受伤的行人坚持认为自己对于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事故的责任应全部由王某承担,并拒绝交警部门对事故损害赔偿进行调解。于是交警部门制作事故调解终结书,终结了对事故赔偿的调解。由于事故双方当事人对于责任认定和损害赔偿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受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撤消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判定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承担受害人的全部损失和本案的诉讼费。判决生效后,王某持判决书等证明资料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申请,要求保险人赔偿自己应向第三者支付的医药费等费用和本案的诉讼费。


评析:

关于诉讼费的支付问题,《保险法》第五条作了如下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在实践中,由于车辆保险合同大多不约定诉讼等费用的承担问题,因此该项费用依法应当由保险人承担。

在诉讼费的承担方式上,即是同其他费用一起在一个赔偿限额内赔偿,还是在赔偿限额外单独赔偿,《保险法》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但由于诉讼费用与《保险法》规定的保护、施救费用属于两种性质不同的费用,因此诉讼费的赔偿不适用于关于施救费的赔偿规定。对于责任保险中被保险人诉讼费的支付问题,在保险合同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保险人应将诉讼费与被保险人向第三者支付的赔偿费用一起在一个赔偿限额内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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