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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碾压石子,导致石子飞起造成第三者损伤,是否属于保险责任

发布日期:2008-06-25    文章来源: 互联网

王某19995月将其一辆康明斯货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车损险和第三者责任险。199910月,该车在行驶过程中右后轮胎压飞一块石头,击中右侧路边行走的马某,造成马某头部受伤。马某送往医院治疗,共花费4700元,王某及时将事故情况通知了保险公司,并就马某的治疗费用提出索赔申请。


评析:

保险车辆的轮胎压飞石子将第三者打伤,是否构成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两点:一是被保险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承担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二是此种事故是否构成了保险条款中所指的“意外事故”。

第一个问题的特殊性在于,此类事故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双方当事人既无交通违章行为,也无主观上的过错。因此,关于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不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而应当适用《民法通则》中有关侵权责任的认定。《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所以,对该起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应由被保险人王某与伤者马某进行分担。在双方无法对分担比例达成协议时,则可以通过诉讼的途径解决。通常情况下,人民法院会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对双方的分担比例作出调解或判决。因此,依据法律规定,王某在本案中应当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对于第二个问题,目前存在两种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保险车辆本身既没有碰撞,也没有倾覆,没有和第三者发生任何接触,因此,保险车辆本身没有发生“意外事故”。在保险车辆本身没有发生意外事故的情况下,不构成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保险车辆本身虽然没有和第三者发生直接接触,但由于压飞石子造成了对第三者的损害,因此无论对于被保险人还是第三者来说,这种情况都属于意外事故,由于该事故是由保险车辆的原因造成,应当属于保险条款所指的“意外事故”,保险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由于在现行《车险条款》关于第三者责任险的规定中,并没有明确“意外事故”是否必须发生于保险车辆本身,但该事故的确由于保险车辆引起,所以应当视为条款中所指的“意外事故”。

综上,应当认定该起事故构成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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