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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获第三方赔偿 险企可以拒赔

发布日期:2008-06-25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法律规定:当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取得赔偿的,保险人可扣减该笔金额

汽车公司运往外地的车辆发生了事故,运输公司随后进行了赔偿。此时,汽车公司还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么?1月24日,记者从市法院获悉:因汽车公司已经从第三者处取得赔偿,保险公司可免赔。

运送车发生保险事故

2003年7月1日,沈阳华晨金杯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杯公司)发往杭州5台海狮车,由沈阳市恒安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安公司)板车托运。2003年7月3日20时30分许,当该车驶入京沪高速公路沂淮江段下行15公里处,与一辆逆向行驶的半挂车发生交通事故,车上的5台海狮面包车全部被烧毁。第二天,负责运输的恒安公司从金杯公司购买相同型号的5台海狮面包车,重新发给杭州用户。

保险公司拒绝理赔

而另一方,金杯公司也与保险公司签有协议。协议约定,金杯商品车在公路、水路、铁路、板车运输中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均做赔偿。于是,金杯公司就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要求。但保险公司认为,保险事故发生后,金杯公司已经从恒安公司获得了车辆损毁的赔偿,就无权再向保险公司索赔,从而拒绝理赔。

双方协商未成,金杯公司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车款。

一审按保险合同赔偿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金杯商品车公路、水路、铁路、板车保险合同成立后,在保险合同期限内,金杯公司在发运车辆过程中发生损失险,造成五台车辆全部被烧毁,保险公司应按双方所签订的协议负责赔偿。本案所发生的损失完全是第三者汽车肇事造成的,在向第三者索赔无望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应先予赔偿。同时金杯公司应将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公司,并协助保险公司向第三者追偿。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金杯公司五台汽车损失49.9万元。

二审保险公司可免赔

    宣判后,保险公司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市法院认为,我国保险法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当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取得赔偿的,保险人可扣减该笔金额。本案保险事故发生后,承运人恒安公司已购买另外5台海狮面包车,为金杯公司的用户补齐车辆,已为金杯公司填补了经济损失。如判令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意味着金杯公司因该事故而谋取了双重利益。故市法院改判驳回金杯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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