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以公司法人的个人银行卡收款。 该公司业务员对客户说公司的收款卡号变动了,然后自己办一张银行卡,让客户打款到该账户上,最后截留货款多万潜逃。请问。客户未
发布日期:2013-02-04 作者:聂晓东律师
《合同法》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限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该案件中业务员作为公司的工作人员与客户进行业务往来,客户有理由相信其具有相应地代理权限而依据业务员的指示将货款打到指定账户,那么对于客户而言业务员的超越代理权的行为即应认定为是有效代理行为,对公司产生相应地法律拘束力。按照《合同法解释二》的规定,公司在承担有效代理行为所产生的责任后,可以向业务员追偿遭受的损失。希望我的解答能带给您帮助,如有疑问可继续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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