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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单方借款是否是共同债务

发布日期:2013-02-06    作者:110网律师
有一对夫妻在结婚后,婆婆拿出10万元给他们买了一套住房产权是儿子的,当时没有说明是给儿子还是给他们共同二人的,1年后夫妻二人要离婚,关于房子是否是共同财产?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这套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如果离婚时丈夫和婆婆串通了,丈夫给婆婆写欠条说10万元是向婆婆借的,那么这10万元是否就从赠与转变成债务关系了,转变成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婚姻法》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从以上可以看出房屋是共同财产,那么10万元也是共同债务,婚姻法制定时是基于保护第三人合法债务的角度出发,“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除了“但”条件外都是共同债务,这里也包括父母和子女间的债务,因为法律不禁止父母间不可以借贷。这样就有可能侵害了离婚一方的合法权益,这也是婚姻法的一个缺陷的地方,那么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办呢?实务中如果是小额债务,在合理的范围内,法院是无法查明,只能认定是共同债务。如果是大额,超出合理的范围。丈夫和婆婆串通好了就咬定是债务,法院也无法查明,因为法院没有侦查权,不能去侦察是否有串通欺诈行为,法院只能认定是共同债务。这种情况根据《婚姻法》
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那么前提是得查明有伪造债务的行为,这只有公安机关行使侦查权才能查明,利益被侵害人可向公安机关报案,根据《刑法》第307条,以帮助当事人伪造证据罪立案侦查,在查明是属于伪造证据的,就可以“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从而保护被侵害利益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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