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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等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发布日期:2013-02-09    作者:110网律师
案情介绍:

 审判员:

我受苗某父亲的委托,担任被告人苗某的辩护人,经过查阅本案案卷、证据,会见了被告人苗某及参加了刚才的庭审,辩护人明晰了本案的事实,根据本案的情况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根据几名被告人的口供及相关证人证言的印证,几名被告人之间是平级关系,在此希望法院明察秋毫,予以甄别。

对传销团队的人数要采用严格直接的认定方法。传销案件有其特殊性,其上下线之间都是单线发展的,因此每一位传销人员的身份都要核实清楚,要查明每位成员的身份信息,比如说户籍,确认传销团队确实有这么一位成员;对传销团队人员及人数的认定,都只能采取直接的认定方法,不能采用间接的认定方法,也就是说中间不能隔着几条线。一个传销人员,可以供出多名其他的传销人员,只能先认定他的直接上线、直接下线,不能骤然认定他上线的上线、下线的下线。再通过他的供述,查到他的直接上线,核实了直接上线的身份,再由他直接上线供述其直接上线,对下线的认定也采取同样的方法,这样一环套一环,环环相扣,这样认定的团队成员才不会出现差错。在本案中,几名被告团队的人数都采用了间接的认定方法,中间都隔了好几条线,这样做会有偏差,在此希望法院能够准确核实传销组织的总人数,不至于出现偏差。


从所有的证人证言可以看出,其他团队里的绝大多数传销人员都没见过苗某,不认识这个人,这是因为苗某本人很少参加组织的开会与讲课,可见苗某在传销组织中做事很少。

辩护人同意公诉人认为苗某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意见,但认为苗某有以下罪轻的情节,恳请法庭对苗某从轻处罚:
1在本案中,苗某虽是被告人之一,但也是受害人.苗某是师范学院毕业生,当过兵,做传销前有正当职业,他是被他的老乡林某骗入传销组织的.他从事传销的时间很短,他本人发展的下线很少。苗的传销团队是单独发展的,公安机关认定他的团队成员只有14人(这点在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有),事实上,苗某手下成员有很多是上级业务员划给的,并不是苗自己发展的.
2苗某在传销组织中的作用不大.苗某只是受上线摆布的一个棋子,上面要他怎么做他就怎么做;各个被告在讯问中也供述:稍大一点的事情他们都要请示上级.另外苗某虽然按该组织设定的层级为B级,但他本人及手下成员的入会资金全部由组织上线吸取、控制、掌握,苗无任何向下线付酬及返利的资格,苗只是听从于上线的指示行事.
3、苗某的传销团队不控制人身自由,不胁迫勒索,团队里的每个成员都来去自愿,苗本人没有人身危险性,更没有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及其他恶劣影响,其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
4、苗某主观恶性不大。他的犯罪原因很大程度上是对传销行为的刑事违法性产生错误认识,不是明知犯罪而为之。被告人苗某在受骗进入传销行业之时就被传销组织强化洗脑,无法区分传销、直销、连锁销售等的区别,认为自己从事的连锁销售是合法的销售行为。苗等人根本不知道其行为本身会构成犯罪。这跟明知是犯罪还要积极追求犯罪结果的其他犯罪行为,主观犯意上是有所区别的。
5组织领导传销罪被吸收到刑法中的时间不长,对法条的理解没有相关司法解释,该罪如何量刑相关的司法解释也没有规定,如此情况下请慎重处理,不宜对本案的被告人量刑太重。
6、被告人苗某系初犯、偶犯,以前没有任何违法犯罪活动记录。
7、被告人苗某能坦白交待其犯罪事实,在公安机关的历次审讯及法庭的审理中其供述始终如一,没有反复与翻供,且自愿认罪,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基以上述情况,恳请法庭给予考虑.

辩护人: 高云

案情分析: 经过律师的工作,几名被告都自愿认罪,法院从轻处罚.法院判决结果可以接受,到法院判决时,几名被告已被羁押8个月,被告还有两个月可出看守所,辩护达到了一定效果.
审判结果: 苗被判10个月有期徒刑,罚金5000元
法律依据: 量刑标准: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追诉标准:
二0一0年五月七日颁布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八条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够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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