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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婚前购置房产婚后租金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发布日期:2013-02-12    作者:连会有律师
京津冀离婚资深大律师:连会有律师,男,法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大学法学教师,现为河北省及优秀律师事务所、河北省级文明律师事务所河北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保定市火车站对面燕赵大酒店北门二层连会有律师办公室),并同时具有律师资格证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连律师既在大学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又在律师事务所(非法律事务所)从事律师业务,在国家法学学术核心期刊公开发表论著二十余部篇,在法学理论与实践两方面都有较一般律师不可比拟的优势,这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服务创造了更好更扎实的条件。现为多家单位的法律顾问。。连律师擅长在如何办理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离婚继承、婚外私情、离婚证据、损害赔偿等方面提供法律服务。座右铭为:诚心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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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婚前购置房产婚后租金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陈先生早年做生意积累了一定财富。考虑到房地产的升值潜力,陈先生将大部分资金购买了房产。19984月陈先生结束了多年的单身生活和刘小姐结了婚。婚后,陈先生和刘小姐除了自住一套房屋外,将自己剩余的九套房屋一直用于出租,一年的房租达32万余元。20067月俩人的婚姻宣告结束。在分割财产的过程中,刘小姐先提出分割这十套房产,但被陈先生以该房产系其个人婚前财产为由拒绝。刘小姐继而提出分割8年来被陈先生隐匿的250余万元的房租款。但陈认为个人财产所得的收益仍属于其个人财产,故不同意分割。
 
争议焦点:上述房屋的租金收入应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房产律师解答:
 
该十套房产虽然是陈先生的个人婚前财产,但陈先生将其中九套房产用于出租的行为属于一种经营行为,且在这一出租过程中,刘小姐也发挥了一定作用。按照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规定,陈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将房产出租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刘小姐要求分割结婚后8年来的租金收入是有法律依据的,应该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特别提示:
 
虽然在离婚时,一方无权分割另一方的个人婚前房产,但该房产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租金收入属于经营所得。按照法律规定,因此取得租金收入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就上海市而言,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解答中对于此类房屋的租金归属问题,确立了一个推定原则。即一方婚前所有的房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所得的租金首先推定为夫妻共同所有。但若房屋所有人有证据证明房屋出租的经营管理仅由一方进行的,则婚姻存续期间的租金收益应归房产所有人个人所有。比如说,发布租赁信息、寻找租户、带人看房、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催收租金等均是由房屋所有人负责,另一方从始至终没有参与,对于经营出租房屋并无任何贡献。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上海市的各级法院认定房屋租金归属房产人所有的可能性就会大大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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