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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清栋 批文等出资方式不能作为股东出资

发布日期:2013-02-15    作者:超级账号5律师
我在前几年办过这样一个案子:两个人合作开公司进行水电开发,其中一个人由于在当地有关系,可以办到批文,但没有资金。另一个有资金,于是两个人签定了投资协议,约定一个人办批文,一个人出资,并约定办批文的人占公司成立后股权的百分之三十,另外一个人占股权的百分之七十。后按此约定将电站办了下来。后两人产生矛盾,诉至法院。试想想,这个以批文出资的人其权利能得到保护吗?答案是否定的,因为其出资形式是不合法的,是违反公司法对股东出资方式的规定的。虽然这个股东前期为电站的建设做了大量的工作,但是由于其出资方式不合法,视为其没有出资,故不能享有公司法上规定股东享有的权利。法院最终判决此股东不享有股东权利,判决其败诉。所以出资的规定新公司法有明确的规定,只有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出资方式的出资,股东权利才能得到保护。新公司法对股东出资的具体规定如下:
出资方式:可用货币出资,也可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估价并可转让的财产作价出资,非货币出资部分必须要经过专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作价,不得高估或低估,而且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拟设立公司注册资金的百分之三十。
上述非货币出资中主要是可依法评估依法转让的财产。这样,股权、债权、探矿权、采矿权等都可用于出资。
那些形式不能做为出资呢?现实中有以下的方式经常被用做出资,其实是不合法的:劳务不能做为出资,因为劳务具有人身性,不是一种可依法转让的财产,只有在合伙企业中是允许的;商业信誉不能做为出资;知名品牌的特许经营权不能做为出资,为什么呢?特许经营权是特许者对其拥有的包括商标、商号、产品、专利和专有技术、经营规模等资产综合许可他人进行使用的权利。这种特许权存在于许可人与被许可人之间,被许可人是不能进行转让的。故不能做为股东出资;保险单不能做为出资,因为保险单是保险合同的书面凭证,保险合同是一种射幸合同,也就是说这种合同中的权利义务是否发生如何发生,具有不确定性,受益人或被保险人是否一定会得到合同中载明的保险金额是不确定的,如果用这种还不现实拥有的权利去进行出资显然是不合法的;己经抵押的财产不能用做出资的,因为财产既然己经抵押,此项财产权利己受到约束,如果用抵押财产出资,则违反了公司法确定的资本确定原则,这样的出资是不允许的。另外现实中还有许多五花八门的出资方式,只要不符合公司法的资产可转让、可评估及资本确定原则、合法原则,都是不允许的、不合法的。
上述的货币出资应当将货币足额存入公司开设的银行帐户,所有的非货币出资在评估后要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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