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年前致死人案获刑七年刑事案例之二
发布日期:2013-02-17 作者:超级账号5律师
本案被告人刘某某,在1988年年仅16周岁刚过时,由于年少莽撞无知,酒后失控,一时兴起,伤害致死了一个无辜者,其对死者本人及家庭造成的伤害是巨大的,其应该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但由于当年侦查机关的原因,致使刘某某的行为没有得到及时的惩处,至今已23年有余。依照法律规定,结合刘某某的具体行为及事实,其应该不再被司法机关追诉。这是法律为平衡、规范整个社会秩序及节约司法资源,让整个社会良性运转的理性规定,执法者均应遵守。但是,法院按照刘某某伤害致死的案件客观结果进行了判决,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七年。我们两辩护人坚持认为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判决结果错误,应该上诉。但被告人刘某某对此结果出乎寻常的满意,他告诉辩护人:他想的判决结果应该至少在十年以上,这样的结果出乎他的意料,他坚决服判不上诉,并希望尽快去监狱服刑。两辩护人无语,这也许是刘某某对当年伤害致死别人的一种心灵忏悔和深深的赎罪吧。
案件小结:
23年前的伤害致死案件,23 年后再行侦查、公诉、判决。案件法律适用先后跨越两部《刑法》及《刑事诉讼法》及多部司法解释,判案原则适用从旧兼从轻的法律原则,这种案件已很少见。刘某某伤害致死的案件事实无可争议,但23年后的今天,是否要对刘某某必须进行追诉,按照法律规定,如果刘某某的行为完全符合《刑法》87条及88条的规定,那么就要进行追诉。否则,应该按照《刑诉法》15条及《刑诉法解释》176条的规定,要么撤销案件、要么不起诉、要么中止审理。此案的案件事实证明,刘某某的行为不符合《刑法》87条及88条的规定,法院应该对案件中止审理,不应再对刘某某追究刑事责任。刘某某的行为不是法律上的无罪,而应该是宣告无罪。但法院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要求刘某某及家属尽量对死者家属进行赔偿,以取得家属的谅解,争取较轻量刑。辩护人只有说服刘某某家属尽力进行赔偿。最终,法院判决刘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刘某某本人也坚决不上诉。辩护人感慨之余,更多的是深思:许许多多的案件反复说明,中国的律师很多时候其实在事实上无法做到代言于法律和正义,做到这些绝非易事!许多案件其实是在妥协与平衡中达成多方共识的,律师虽尽力而辩,但往往仓促落败。这也说明中国的法治建设任重而道远。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为修复公司信用伪造自动履行证明书
- 假“茅”当真“茅”,难道是酒在壮胆?
- 上海普通盗窃罪立案起点,是1千,还是2千?
- 魏xx合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 王XX、徐XX、闫XX等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标罪犯罪应该如何辩护及如何利用知识产权刑事合规不起诉
-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高利转贷案,以高利转贷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
- 点燃杂树引发森林火灾 男子获刑三年六个月并赔偿
- “千年鸟道”遭遇“鸟盗”
- 无视人身安全保护令持续施暴
- 把自身的过敏体质开发成“生财之道”
- 巨额行贿犯罪典型案例
- 【亲办成功案例】一审十年,二审改判认定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启动重新鉴定对一个刑事案件的重要性
- 小婷申请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