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论文 >> 民商法 >> 查看资料

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起算点应当如何认定?

发布日期:2013-02-18    作者:110网律师
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起算点应当如何认定?
解答:《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
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
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
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一)当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时,向
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起算点应当是用工之日;从用工之日起计算,每满一
个月则支付二倍工资,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二)当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向劳动
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起算点为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这里的
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应理锯为《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2款规定
3种情形到来之日,包括:(1)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后的
次日。如某一劳动者199931日进入某一企业工作,到200931日已在
该企业连续工作10年,如果该劳动者在200931日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
满前或者期满当日提出续订劳动合同的,别200932日为应当订立无固定期
限劳动合同之日。(2)在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
年龄不足10年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
订立劳动合同的日子。如某一职工已在某一企业连续工作10年。此时他已53岁,
60岁退休年龄不足10年。在此情况下,如果其所在的用人单位进行改制,确
定于2009228日重新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则这一天即为应当订立无固定
期限劳动合同之日。(3)劳动者与企业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该劳
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
在此情况下,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的次日为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
同之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陆腾达律师
重庆江北
马云秀律师
广东深圳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37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